國會通過新規定'收緊'名人廣告

6月16日上午,以453/461出席代表贊成,國會通過了廣告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補充了與廣告產品傳遞者權利和義務相關的規定。

根據該法,廣告產品傳遞者有權要求廣告商提供關於組織、個人、產品、商品、服務及與廣告條件相關材料的真實、完整、準確信息。有權依法享有其他權利。

廣告產品傳遞者的義務包括遵守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廣告實施時提供關於產品、商品、服務功能、質量的相關信息。

在廣告服務產生收入時,依法履行稅務義務。

在國家有權機關要求時,提供與廣告內容相關的材料。

在廣告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要求時,承擔法律責任。依法履行其他義務。

網絡上的廣告產品傳遞者執行上述規定及本法相關規定。

對於法律規定的有影響力人士,在傳遞廣告產品時,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需履行其他義務。

具體包括:核實廣告商的可靠性;檢查與廣告產品、商品、服務相關的材料;未使用或不瞭解產品、商品、服務時,不得介紹該產品、商品、服務;在廣告活動前後通知廣告事宜。

此前,文化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在報告接受、解釋、修改法案時表示,有意見建議嚴格規定廣告產品傳遞者,即有影響力人士,應僅限於與產品相關的專業人士才能傳遞廣告產品。

關於此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在市場經濟機制下,名人、有影響力人士參與廣告活動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商業活動,有助於促進生產、經營、經濟發展,鼓勵創新創造。

法案已補充規定廣告產品傳遞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以更嚴格管理。因此,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保留不對名人、有影響力人士廣告進行限制的規定。

同時,有意見要求明確有影響力人士在傳遞廣告產品時需核實廣告商可靠性的規定的可行性。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補充明確廣告產品傳遞者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規定是必要的,以糾正一些名人、有影響力人士存在虛假廣告、假冒偽劣商品廣告的行為。

其中,“核實廣告商的可靠性”義務旨在增強廣告產品傳遞者對社會的責任。因此,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保留法案中的規定。

阮德榮還表示,有意見建議補充關於有影響力人士傳遞廣告產品時通知時間和形式的規定。關於此內容,國會常務委員會建議接受並按法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