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6日上午,建設部部長陳洪明代表總理向國會提交了《鐵路法》(修訂)補充草案。
鼓勵、支持、創造條件並保護企業投資城市鐵路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補充了特殊機制和政策,特別是為了投資發展鐵路系統,為鐵路發展創造法律突破。
其中,草案規定了國家對鐵路發展的優惠和支持政策。
具體來說,優先集中資源投資發展、升級、維護和保護國家鐵路、地方鐵路的基礎設施,以及發展鐵路工業,確保鐵路運輸在全國交通系統中發揮主導作用。
同時,優先分配預算以確保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基礎設施、鐵路工業以及按照規劃和計劃培訓人力資源的發展。
最大限度地調動地方資源參與補償、支持重新安置,投資建設國家鐵路基礎設施在鐵路項目經過的地方範圍內的一些項目。
國家鼓勵、支持、創造條件並保護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經營鐵路基礎設施和鐵路運輸業務的合法權益;鐵路與其他運輸方式的連接;發展鐵路工業,研究、應用科學技術,技術轉讓以及培訓和人力資源發展。
按照規劃預留土地用於發展鐵路基礎設施、鐵路工業工程。
經營鐵路基礎設施服務於鐵路運輸活動、鐵路運輸業務、鐵路工業和鐵路人力資源培訓是優先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參與鐵路基礎設施經營的組織被專門分配無線電頻率帶用於鐵路交通運營和列車運行供電系統。
企業可以獲得國家投資信貸或政府擔保貸款
草案還規定,參與鐵路經營活動的組織可以免除或減少鐵路用地的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根據《土地法》的規定。
此外,可以獲得國家投資信貸或政府擔保貸款,用於投資發展基礎設施、購買鐵路車輛和設備,以及根據法律規定發展鐵路工業。
國家從國家預算和優惠信貸資金中支持部分投資發展資金,用於在經濟-社會條件困難、特別困難地區參與鐵路經營活動的組織。
參與投資、發展鐵路工業、經營鐵路基礎設施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優惠。
國內組織和個人參與鐵路項目可以免除進口機械設備、零部件、鐵路交通工具和國內未生產或不符合項目技術標準的物資的關稅。
草案還專門規定了一條關於使用非國家資金投資鐵路項目的內容。據此,鼓勵組織和個人根據投資法律規定使用非國家資金參與鐵路項目投資。
上述鐵路投資項目由國家確保從國家預算中全額補償、支持、重新安置鐵路用地的費用。如果項目按照公私合作伙伴關係模式實施,補償、支持、重新安置的費用不計入國家參與項目的資本比例。
對於根據投資法律規定由投資者提議的鐵路項目,如果只有一個投資者提議,有權機關在批准投資主張的同時,根據投資法律規定批准投資者。
對於根據投資法律規定由投資者提議的鐵路項目,按照公私合作伙伴關係模式,投資項目獲得批准後,有權批准項目的人可以決定指定投資者。
被指定的投資者必須證明有能力安排自有資本、籌集借款、其他合法資金來源;證明經驗或與有類似項目經驗的合作伙伴有合作協議;
在決定採用指定投資者形式之前,有權機關應書面徵求國防部、公安部關於國防、國家安全、國家機密保護的要求的意見。
對於國家鐵路項目,經過的省級人民委員會有權根據規定決定指定投資者實施項目範圍內的發展城市項目按照TOD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