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政府頒佈了關於精簡編制的第154/2025號法令,規定了8種情況的幹部、公務員、職員;鄉鎮級幹部、公務員和按照勞動合同制度工作的人員將適用與公務員相同的精簡編制政策。
第一組包括由於機構調整而多餘的公務員、職員、勞動者,但不包括根據政府特別規定享受機構調整政策、制度的人員。
第二組是由於機構調整而停止擔任領導、管理職務或任命、選舉為領導、管理職務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其職務工資或領導職務津貼低於原職務,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同意。
第三組包括由於根據有權機關的決定或有權機關的決定停止擔任領導、管理職務,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幹部、公務員、職員。

第四組包括由於根據工作崗位結構調整而多餘的幹部、公務員、職員,但無法安排其他工作或可以安排其他工作但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同意。
第五組包括未達到所擔任工作崗位專業、業務標準的人員,但沒有其他合適的工作崗位可以安排,也無法通過再培訓達到標準,或者機關安排了其他工作但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同意。
第六組包括在前一年或精簡編制審查年度中,與執行職責、任務、工作相關的質量評級為未完成任務的人員;在前一年或精簡編制審查年度中,質量評級為完成任務但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組織、單位同意的人員。這是與2023年規定相比的新點,當時規定幹部、公務員在精簡編制審查時連續兩年中有一年質量評級為完成任務,一年未完成任務但無法安排其他合適工作,將被精簡。
第七組包括在前一年或精簡編制審查年度中因病假總天數達到200天的人員;在前一年或精簡編制審查年度中因病假總天數達到或超過社會保險規定的最長病假天數,個人自願精簡編制並得到直接管理機關同意。
第八組包括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的人員,執行專業、業務工作屬於事業單位專業職業崗位和工作崗位目錄的人員,由於單位人力資源結構調整或機構調整而多餘。
同時,按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執行支持、服務工作的人員由於機構調整而多餘;鄉鎮級非專職人員在實施兩級地方政府模式時立即休息;村、街道非專職人員在調整村、街道時多餘也屬於精簡編制範圍。
政府規定了兩類暫不精簡編制的人員,包括正在懷孕、休產假、撫養36個月以下子女的人員,除非個人自願精簡編制;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刑事責任追究或因有違規跡象而接受檢查、審計的人員。
該法令自6月16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