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修正案的報告,一些代表建議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省、中央直轄市以下的行政單位為鄉、坊、特區。

起草委員會認為,在憲法中過於具體地規定行政單位的類型可能會導致這一規定相對頻繁地修改和補充,因為省、中央直轄市以下的行政單位的具體組織形式還在發展。

因此,憲法只需明確肯定按照兩級地方模式組織行政單位,而每種行政單位的名稱將由法律規定,以滿足各個時期的發展需求。這也是從以往憲法修改和補充中得出的實際經驗。

有意見建議明確憲法基礎,以便國會規定特殊行政-經濟單位的特點,確保透明度,避免在地方政府設計中隨意性。

今天國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和教師法

委員會認為,特殊行政-經濟單位可能與常規的領土行政單位(省、市、鄉、坊、特區)不完全一致。不同的特殊行政-經濟單位在規模、性質、管理級別、制度和政策上也有所不同,以適應各自的特點、目標和優先事項、方向。

國際和區域經驗也顯示,各國建立了多種模式的區域、中心、區域,以實現經濟發展或其他特殊目標。因此,憲法不應在沒有足夠科學和實踐基礎的情況下,將這些內容框定在具體的標準和準則中。

在選擇性參考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從實際需求出發,當匯聚了所有必要的因素和條件時,政府將提交國會考慮,決定這些內容,當決定成立每個特殊行政-經濟單位時。

有意見建議明確規定憲法修改和補充後的適用期限和完善組織的程序,以確保嚴密性;應將指定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的權力交給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

委員會認為,由於這次行政單位安排的特殊性,需要有特殊機制來服務於新行政單位的組織和完善。國會通過修改和補充憲法若干條款和地方組織法(修改)的決議後,國會常務委員會將發佈34項關於2025年34個省、市鄉級行政單位安排的決議。

因此,這一指定機制僅適用於2025年按照上述決議進行行政單位安排的地方政府機構的組織完善。之後,全國將按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有權威的機構和級別正在組織檢查、監督團隊,以確保行政單位的準備和組織完善工作嚴密、客觀、公正、合規。被選擇和考慮指定的幹部必須滿足幹部工作的標準和條件。

關於教師法,其中一個重要點是禁止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補課。有意見建議補充規定禁止教師違法補課,禁止教師為自己直接教授的學生補課。

國會常務委員會表示,法律草案不禁止補課,只規定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學生參加補課,以克服補課氾濫的情況。要求教師不得為自己直接教授的學生補課,這已經在教育部關於補課的通知中規定。

有意見建議明確規定招聘教師的依據、原則、標準和條件;將招聘幼兒教師、普通教師的權力交給教育管理機構。

國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公立教育機構的教師是公務員,招聘必須遵守公務員的法律規定。法律草案只規定了招聘教師的一些特殊要求,如招聘內容基於職業標準,招聘方式必須有教學實踐等。

關於招聘權力,法律草案賦予教育行業在招聘教師中的主動權。對於幼兒教師、普通教師的招聘權力,教育部長將詳細規定。

6月16日上午,國會還表決通過了地方組織法(修改);教師法;就業法(修改);修改和補充廣告法若干條款。

之後,代表們聽取了鐵路法(修改)項目的報告,討論了關於免除和支持幼兒、學生、在國民教育系統中學習普通教育課程的人員的學費的決議草案,以及為3至5歲兒童普及幼兒教育的決議草案。

下午,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參與聯合國維和力量的法律項目,並在小組討論了鐵路法(修改)項目和投資建設胡志明市環城4號公路項目的投資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