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2日上午聽取司法部長黃清松(Hoàng Thanh Tùng)提交《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草案共10章61條,較現行法律減少22條,其中新增條款規定:在買方或租買方依土地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證書之前,開發商不得收取超過合同價值95%的款項。

按草案安排,剩餘相當於合同價值5%的款項須轉入信貸機構開立的凍結賬戶。這筆錢只有在買方或租買方拿到權證後,或買方同意自行辦理權證手續時,才能劃給開發商;賬戶產生的利息歸買方或租買方所有。草案同時允許雙方另行協商這筆尾款的保障方式。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Phan Văn Mãi)在審查報告中提出,應直接在法律中規定這5%款項在賬戶中的管理原則及風險處理辦法,並明確買方自行辦證時“自願”要素的認定,因其涉及未來建成房地產買賣中的付款與擔保。審查意見還建議區分定金協議與項目籌資,對獲准前具有預收資金性質的款項加以管控。

草案在分權方面規定,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是否允許轉讓全部或部分房地產項目,適用範圍為屬總理投資主張審批權限的項目;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負責審核轉讓條件,開發商須履行轉讓獲批後對項目的承諾與義務。黃清松表示,此舉旨在與推進分級分權、增強地方主動性的方針保持一致。

草案還修改了房地產項目中已具備技術基礎設施的土地使用權經營、房地產項目轉讓等規定,以與土地法、投資法銜接;在房地產經營合同方面,明確管理原則、主管機關、條件和適用程序,統一按《房地產經營法》適用合同,以解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樣板合同登記等方面的重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