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下午,國會通過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若干條款的修改補充法案,412名出席代表中有409人贊成。
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系統的總編制將由有權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議決定。各級檢察院的檢察官和調查員編制分配、結構將由國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議並在政府意見後決定。
特別是軍事檢察院,其檢察官和調查員的結構和數量將由國會常務委員會在與國防部長協商一致後決定。具體分配到各單位的編制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與國防部協商一致後實施。

根據解釋報告,增加最高級別檢察官的數量旨在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數量相匹配,確保審判委員會的公訴和檢察工作的人力資源。該方案已向政治局、書記處報告,並得到中央執行委員會的同意。
法律還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系統的精簡模式,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省、市)、地區人民檢察院和各級軍事檢察院。據此,縣級人民檢察院將不再保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具有行使公訴權、檢察司法活動、確保法律得到嚴格遵守和統一的職能。省級和地區人民檢察院在分配的範圍內執行相應的任務。
最高人民檢察院包括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檢查員;調查機關負責人和副負責人、調查員、調查干部、刑事技術鑑定員、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
地區人民檢察院有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官、檢查員和輔助部門。尚未具備成立科室條件的地方,可以以專業工作部門的形式組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