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將潘文江談緊急狀態下的特別巡邏隊

6月26日,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緊急狀態法的草案。代表們集中討論並提出了多項特別措施,以有效應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緊急情況。

大將潘文江:在緊急狀態下需要授予特別巡邏隊權力

代表範文和(同塔)提出了關於成立屬於公安、軍隊和民兵自衛隊的特別巡邏隊的意見。這些巡邏隊的隊長被授予檢查人員、交通工具、住所、物品的權力;暫時拘留人員、贓物、危害國家安全的交通工具。

這支力量還被設立檢查站,檢查證件、行李、物品,並使用武器、輔助工具來阻止違法行為或抵抗。

代表範文和認為這些規定是必要的,但他對檢查交通工具、住所和緊急逮捕對象的權力表示擔憂。

根據代表:“應該具體規定這些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權利,因為公民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規定不當可能會被濫用緊急狀態,逮捕不應該的人,這樣不太好。”

範文和還認為,授予民兵自衛隊執行緊急逮捕交通工具、人員的命令是不妥的。根據代表,這些權力應該授予軍隊或公安的正規力量協調執行。

解釋上述意見,國防部長大將潘文江表示,在正常情況下,任何公民看到有違法行為,都可以暫時拘留人員。然而,在有緊急狀態命令的情況下,需要有特別巡邏隊執行這些權力。

潘文江表示將接受範文和代表的意見,並在指導法律的法規中更詳細地體現。

建議國家主席宣佈緊急狀態

代表蘇文森(昆嵩)提出了關於宣佈緊急狀態的權力屬於國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緊急狀態的權力屬於國家主席。國家主席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緊急狀態。

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開會的情況下,國家主席宣佈緊急狀態。

“如果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開會,就不能決定宣佈緊急狀態,而沒有宣佈緊急狀態的決定,國家主席就沒有依據宣佈緊急狀態。因為這個宣佈是基於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蘇文森提出問題。

代表建議修改為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開會的情況下,授予國家主席宣佈緊急狀態的權力,並根據總理的建議宣佈緊急狀態。

關於這個提議,大將潘文江表示將接受、研究,以便在國會常務委員會無法開會的情況下,如何規定授予國家主席權力。

“我們希望通過政府的一項具體工作來實現,但如果寫為有權機關,我們必須通過法規來具體化。接受這個意見,我們將研究以確保嚴密性”,潘文江解釋。

代表阮光榮(平陽)認為在緊急狀態下,必須進入專業階段才能達到效果。

他提出了從COVID-19大流行中獲得的經驗,在沒有常設機構組織實施緊急狀態時,實施過程中的所有障礙。

法律草案提出了應對自然災害、環境、核輻射的緊急狀態;疫情;安全、秩序;國防緊急狀態。

針對四種緊急狀態,法律草案提出了指揮力量和執行力量。

根據阮光榮,這些規定不一致且相當分散。正是因為分散,指揮工作將導致救援、救助或志願機構困惑,不知道向誰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