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武志公,開除前興安省副省長阮必客黨籍

7月11日,在黨中央總部,中央檢查委員會審查了對違規黨員的紀律處分建議後,政治局、書記處認為:

武志公同志——黨中央候補委員、市委常務委員、市委宣傳與民運部部長——在擔任省委常務委員、省委組織部部長期間,違反了黨的規定和國家的法律。

違反了黨員不得做的事情和樹立榜樣的責任,造成了嚴重後果,引發了不良輿論,損害了黨組織和單位的聲譽。

阮必客同志——前省委常務委員、興安省人民委員會常務副主席;黎玉瑞同志——前省委委員、興安省自然資源與環境廳廳長(原)——在政治思想、道德、生活方式上出現了退化。

在執行職責和任務中,違反了黨的規定和國家的法律,在反腐敗、反浪費、反消極方面;違反了黨員不得做的事情和樹立榜樣的責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引發了公眾的不滿,對黨組織和單位的聲譽產生了非常不良的影響。

根據違規的內容、性質、程度、後果和原因;根據黨關於對違規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政治局決定對武志公同志進行警告處分。

書記處決定對阮必客、黎玉瑞同志進行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建議有關機關及時執行行政紀律處分,與黨的紀律處分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