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後對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的補貼制度

根據2025年8月9日第16/CV-BCĐ號公文關於對幹部、公務員、職員和勞動者在行政單位、地方政府兩級組織安排後實施補貼制度的規定,對於因行政單位安排而受到影響但仍為政治系統內機關、組織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的國家預算工資收入者,按照第03/CV-BCĐ號公文第3條第3.1點和第11/CV-BCĐ號公文B部分第4條第4.2點的指導,保持(保留或繼續享受)補貼。

據此,在安排之前,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正在享受的上述工資補貼中的任何一種補貼,在安排後可以繼續享受該補貼。

對於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自安排決定之日起剩餘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因達到退休年齡、提前退休、離職等)的,可以繼續享受補貼,直到剩餘工作時間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