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順公安在前江上持續抓捕'盜沙者'

根據泰順坊公安的報告,第一起事件發生在8月25日,泰順坊公安對N.V.S.(52歲)和N.T.P.(23歲)實施了行政處罰決定,兩人均居住在永隆省富足鄉,罰款金額為2250萬越南盾,涉及多項違規行為,包括儲存來源不明的礦產(沙子)以及違反內陸水路交通領域的行為,同時沒收了25.636立方米的沙子作為證據,並強制拆除船上的抽沙設備。

隨後在8月27日晚,泰順坊公安與省公安交警部門合作巡邏、檢查,發現並記錄了對一艘配備非法抽沙設備的內陸水路交通工具的處罰。

公安部門隨後實施了1500萬越南盾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強制船主拆除抽沙設備。

8月30日,泰順坊公安繼續對N.V.C.(36歲,居住在安江省盛東鄉)和L.M.H.(25歲,居住在同塔省泰順坊)實施行政處罰決定,總罰款金額超過1770萬越南盾,涉及多項違規行為,包括運輸來源不明的礦產(沙子)以及違反內陸水路交通領域的行為;同時沒收了13.7立方米的沙子作為證據,並強制拆除抽沙設備。

泰順坊公安表示,未來單位將堅決嚴肅處理,對礦產和環境領域的違法行為沒有禁區,沒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