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同奈省人民檢察院指控,龍城機場項目的賠償、支持、重新安置和就業支持在基層政府審查文件時存在許多違規行為,給國家造成超過235億越南盾的損失。
例如,Tran Van Tuat先生(原龍城縣Binh Son鄉Suoi Trau 2村)的賠償案例。Tuat先生授權Nguyen Hai Lang先生使用、管理和處理龍城機場項目土地收回的賠償和支持。
2020年6月中旬,Binh Son鄉土地管理幹部Vu Duc Cong先生告知Lang先生,土地上的房屋和工程建於2015年後,因此根據法律不應獲得賠償。
Lang先生致電Suoi Trau 3村村長Nguyen Thanh Van先生(賠償委員會成員),請求確認推遲時間以獲取賠償和支持資金。
為使文件合法化,Lang先生向Cong先生和Van先生支付了總計1億越南盾(每人分得5000萬)以製作虛假文件。儘管是虛假賠償文件,但仍通過Binh Son鄉各級審查,並繼續通過縣各部門。
縣賠償委員會基於基層政府的確認,批准了房屋和建築賠償方案,但時間點不正確,給國家造成近24億越南盾的損失。
類似地,Nguyen Hai Lang先生還被Suoi Trau 3村一戶家庭授權處理賠償和支持。這份賠償文件在審查和批准過程中對象錯誤,給國家造成超過10億越南盾的損失。
在造成超過235億越南盾損失的金額中,公安機關還發現上述嫌疑人組在向三戶家庭提供職業支持和就業尋找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造成預算損失超過150億越南盾。
具體來說,這些家庭有穩定工作,並未直接生產其名下的農地。然而,鄉級和賠償委員會錯誤批准,使他們獲得職業轉換和就業尋找支持資金,造成預算損失。
同奈省人民檢察院指控Le Van Tiep先生,原龍城縣人民委員會主席(現為龍城鄉),賠償委員會主席,是全面指導簽署賠償、支持、重新安置方案決定的人。
在賠償過程中,Tiep先生曾發現一些異常文件,並指示檢查。然而,之後文件提交給賠償委員會,Tiep先生僅基於確認(由鄉人民委員會、縣城市管理辦公室、縣土地發展中心)簽署批准,缺乏檢查和監督。
由此,發生向錯誤對象支付賠償和支持資金的事件,造成國家預算損失。
與此案相關,Duong Minh Dung先生,省委常委、龍城鄉黨委書記(原龍城縣委書記、同奈省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已書面建議考慮減輕一些曾是龍城縣領導和賠償委員會成員的嫌疑人的刑罰。
據此,龍城鄉黨委常任委員會表示,龍城機場項目土地收回面積達5000公頃,影響超過19000戶家庭。
縣必須在很短時間內(即使在COVID-19大流行復雜期間,項目也必須持續進行,不中斷)進行土地收回、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以跟上上級指示的進度。
在清點、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過程中,縣領導和賠償委員會成員承受了巨大壓力,以向投資者交付土地,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現疏忽和失誤,導致違規。目前,有違規行為的人已誠懇交代、賠償損失、彌補後果。
在工作過程中,嫌疑人始終積極工作,在各自職務和任務上完成所有分配的任務,在工作中有許多成就。
因此,龍城鄉黨委常任委員會建議省委常任委員會、省委內政委員會和同奈省司法機關考慮減輕曾參與縣人民委員會賠償委員會的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在24名被起訴的嫌疑人中,同奈省人民檢察院指控22名嫌疑人有“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賠償、支持重新安置規定”的行為,其中包括Le Van Tiep先生(原龍城縣人民委員會主席),以及土地發展中心、原龍城鎮人民委員會、原Binh Son鄉人民委員會、自然資源與環境辦公室的許多領導幹部。
除被起訴上述行為外,嫌疑人Vu Duc Cong和Nguyen Thanh Van還被起訴“受賄”行為。
Cong先生和Van先生被確認從Nguyen Hai Lang先生處收受1億越南盾,以錯誤確認財產和建築在土地上的時間點,使Lang先生獲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支持和重新安置資金。
Nguyen Hai Lang先生單獨被起訴“行賄”行為,因向Vu Duc Cong和Nguyen Thanh Van支付1億越南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