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公安部下屬企業研究生產爆炸煙花

據此,司法部正在審查修訂政府第96/2016號、第99/2016號、第137/2020號、第70/2024號和第154/2024號法令若干條款的草案。

據公安部(起草機構)稱,關於管理和使用煙花的第137/2020號法令在預防和打擊犯罪及違法行為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困難和障礙。

對於關於管理和使用煙花的第137/2020號法令,據公安部稱,規定僅允許由國防部長指派任務的組織和企業才被允許研究、生產、經營、出口和進口煙花。

此外,據公安部稱,目前國防部僅指派一個單位(Z121工廠)生產煙花,因此市場上供應的煙花產品數量未能滿足機構、組織和人民的需求。這導致一些對象利用產品稀缺而抬高價格。

規定僅由國防部下屬的組織和企業,經總理指派任務,才被允許研究、生產、進出口爆炸煙花,這不符合實際情況。

因此,公安部提議修改第137號法令,規定公安部長決定公安部下屬的組織和企業被允許研究、生產、出口、進口和供應爆炸煙花;國防部長決定國防部下屬的組織和企業被允許研究、生產、出口、進口和供應爆炸煙花。

使用爆炸煙花進行表演和比賽的組織和機構必須獲得舉辦表演和比賽地點的文化、體育和旅遊廳廳長的許可,並由公安部或國防部指派任務的生產和供應組織或企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