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1日下午,文化與社會委員會繼續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審查修訂新聞法草案。
草案規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擁有多種新聞類型、下屬新聞機構的新聞機構;根據政府規定,享有特殊的財務機制。
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的運作必須符合由總理批准的新聞、廣播、電視、電子信息、出版機構網絡發展規劃。
地方報紙和廣播、電視臺是省黨委、市黨委所屬的新聞機構,擁有多種新聞類型和新聞產品。
提議在河內和胡志明市建設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在討論建議中,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英提出草案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其中包括提議組建主力多媒體媒體集團,模式為新聞機構作為公共事業單位,可以成立企業。同時,曾討論過新聞綜合體。
然而,目前草案規定為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據阮德英表示,“主力”一詞在一些文件中被提及,共識度高,需要確定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以享有特殊機制。
目前有6個新聞機構被確定為主力,向多媒體方向發展,包括越南電視臺、越南之聲廣播電臺、越南通訊社、《人民報》、《人民軍隊報》、《人民公安報》。草案還授權政府規定主力機構的細節。
因此,如果有標準並確定哪些機構是主力,將屬於政府的權限。
他補充說,在討論中,一些意見建議應考慮補充一些地方報紙,如《新河內報》、《西貢解放報》,或河內和胡志明市兩大城市的報紙集合,是否可以在那裡建設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此外,有意見提出,除了主力新聞機構外,還有非常重要的雜誌,如《共產黨雜誌》,是否建設成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
關於地方新聞機構,阮德英表示,以前法律中沒有,但在草案中已補充。
他說,地方新聞機構由地方管理,但有報紙在地方範圍內運作,也有報紙在全國範圍內運作。
因此,常務委員會通過討論一致同意地方新聞管理的原則屬於地方,但宗旨和目的在全國範圍內運作,並按照新聞法運作。
關於新聞經濟,阮德英建議需要制定政策,為新聞機構合法、正當地參與商業活動創造條件,利用自身優勢,獲得收入,發展壯大。

繼續總結經驗,時機成熟時將向有權限的機關提議集團模式
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謝文夏建議需要澄清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否與多媒體編輯部不同。
同時,除了國家指定的6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外,對於其他有能力、有條件發展成多媒體機構的機構,將如何處理。
“此外,有意見還提議集團形式,以擴大範圍,增強條件,解決財務問題,使新聞運作更好。這些內容也需要進一步澄清”,謝文夏建議。
隨後解釋,文化體育旅遊部副部長黎海平明確表示,起草機關將繼續吸收代表們提出的意見,以完善草案。
關於集團、新聞綜合體模式,黎海平表示,為新聞發展創造條件,起草機關已預留這些內容,並在一些高級領導人的講話中提到了集團。
同時,起草機關已深入研究各國新聞模式,特別是中國。
然而,在審查過程中,提交政府常務委員會、國會常務委員會時認為,應按照362規劃(總理批准的到2025年全國新聞發展和管理規劃的決定)執行,其中提到了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黎海平明確指出,在法律通過、實施後,將繼續總結經驗,時機“成熟”時將向有權限的機關提議新聞集團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