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副部長談關於設立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提議

10月1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國防、安全與動員工業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提出意見。

提議設立國家安全工業發展基金

在提交報告中,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上將表示,目前,《國防、安全與動員工業法》已對國防、安全基金作出規定。

同時,授權政府詳細規定國防、安全基金的設立、管理、分配和使用。

然而,在第158號結論中,政治局指示設立獨立的國家安全工業發展基金,其支出內容不與國防、安全基金重疊,並具有特殊機制,可接受風險,並可對相關活動進行風險投資,以建設國家安全工業。

在此基礎上,政府提議修訂補充《國防、安全與動員工業法》中的相關規定,將國防、安全基金拆分為兩個獨立基金,包括國家安全工業發展基金和國防基金。

國防基金是中央設立的國家預算外財政基金,由國防部管理,用於支持執行緊急、新穎、高風險任務或研究製造具有戰略意義的武器裝備。

國家安全工業發展基金是中央設立的國家預算外財政基金,由公安部管理,用於投資、支持相關計劃、項目和活動的實施,接受風險和冒險,旨在建設和發展國家安全工業。

公安部副部長談關於設立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提議

提議形成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

關於形成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根據《國防、安全與動員工業法》草案,規定了國防工業綜合體,但尚未對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作出規定。

在第158號結論中,政治局指示形成由國家引導和定向的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其核心是公安部所屬的核心國家安全工業基地,並吸收公安內外具有資源和科技潛力的組織、企業參與,以組織研究、設計、製造、試驗、生產和完善國家安全工業產品。

同時,政治局具體指導了到2030年、展望2045年的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五個重點產品和服務組別及專業領域。

在此基礎上,政府提議補充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內容,包括規定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職能、任務、組成、核心成員、參與成員以及國家對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政策。

根據報告,補充內容基本與國防工業綜合體的規定相似,但具體規定了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相對於國防工業綜合體的特殊內容,以避免重疊和衝突,並制度化政治局的要求。

在審查此內容時,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主任黎晉士表示,委員會基本同意政府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提議,以制度化政治局的指導觀點。

委員會同意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職能、任務和組成。

有意見建議全面審查國家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或作出概括性規定以確保靈活性。

此外,有意見建議補充一條具體規定關於國家安全工業發展管理委員會或授權政府具體規定此委員會。

在後續解釋中,公安部副部長黎國雄明確指出,將審查國防工業綜合體和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的相似之處,以確保避免交叉和衝突,並共同發展,朝著國防工業和國家安全戰略工業的方向前進。

根據草案,國家安全工業綜合體具有研究、應用科學技術、設計、製造、試驗、生產、完善、修理、改造、改進、現代化國家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的職能和任務。

重點是安全、網絡安全工業產品和服務;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基於國家大數據的AI應用產品;業務技術、刑事技術產品、支持工具、公安行業裝備;沿海、河流巡邏工具;防火、滅火和救援產品;生物技術產品等。

綜合體還有掌握戰略技術、基礎技術、核心技術、技術轉讓、接收先進現代技術轉讓;調動國家資源發展國家安全工業等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