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財政局提議處理中水蘭開斯特公司因在蘭開斯特林肯項目中佔用1,273平方米土地

胡志明市財政局剛剛向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提交文件,報告關於中水蘭開斯特股份公司申請調整蘭開斯特林肯高層建築項目(原第四郡Xóm Chiếu坊)投資方針的檔案審查。

根據申請調整投資方針的檔案,蘭開斯特林肯項目在胡志明市Xóm Chiếu坊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28-430號的兩塊土地上實施,土地使用面積超過8,098平方米。

其中6,786平方米公司已獲得證書,擁有使用權。其餘夾縫土地面積為542平方米,為國家管理的交通用地,以及規劃交通道路用地(D6、D8路,面積769平方米)。

項目自2016年開工,2018年停工。2024年11月,政府監察署得出結論,指出在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28和430號兩塊土地使用方面存在限制和違規行為,並交由胡志明市處理。

據此,項目僅獲准在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30號地塊建設地下室部分,但投資方在未獲投資方針批准和建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28號地塊和夾縫公共土地上進行了建設。由於上述建設和土地使用違規,項目被處理並停工。

之後,項目由市特別工作組開會討論解決方案。市人民委員會已向主管機關報告,方向是將夾縫公共土地交給投資方;不強制拆除違規建設面積,允許繼續存在,等待進行項目投資法律程序,以便有足夠依據推進後續步驟。

為向財政局提供調整項目投資方針的依據,Xóm Chiếu坊人民委員會建議注意投資方在規劃D6路(從Nguyễn Tất Thành到Đoàn Văn Bơ,穿過該地塊)和部分D8路土地面積方面的責任。

建設廳也提出觀點,超過769平方米的土地面積正在提議調整規模,屬於項目實施範圍,但投資方尚未擁有土地使用權。建設廳建議財政局就移交這部分土地面積徵求農業與環境廳的意見。

然而,胡志明市監察局也發文明確指出,交通用地(夾縫542平方米)和規劃道路用地(769平方米)已被投資方侵佔,全部面積並建設了整體地下室工程。市監察局認定這是“土地法嚴禁的行為,需繼續檢查、澄清並按規定處理,避免國家資產流失”。

胡志明市財政局提議處理中水蘭開斯特公司因在蘭開斯特林肯項目中佔用1,273平方米土地

在綜合各單位意見的基礎上,財政局提議市人民委員會交由農業與環境廳就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28-430號地塊是否屬於按規定收回的情況提出意見。

同時,主持並與規劃-建築廳及相關機關合作,就中水蘭開斯特股份公司申請移交規劃道路用地769平方米以投資項目,總土地使用規模為8,098平方米的適宜性進行審查。

此外,交由農業與環境廳提議市人民委員會處理中水蘭開斯特股份公司侵佔國家管理的交通用地和規劃道路用地的行為,並考慮在已有土地法嚴禁違規行為的情況下,是否額外移交國家管理的土地面積(約542平方米和約769平方米)。

財政局還提議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交由規劃-建築廳就根據市監察局建議調整Nguyễn Tất Thành路428-430號地塊相關的1/2000比例詳細建設規劃局部調整進行報告和解釋。如果發生違規,建議規劃-建築廳報告並提議市人民委員會按規定處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