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計劃已實施多年,參與人數眾多,計劃中的藥物均為新藥(治療癌症、罕見病等)且價格昂貴,費用高達每年數十億越南盾/患者,如果沒有支持,很少有患者能夠獲得。
一方認為是法律原因,另一方則認為是執行方式的問題
根據一些相關方的解釋,該計劃面臨停止風險的原因是現行《藥品法》第42條的規定。現行規定只允許全額支持藥物的計劃,不允許部分支持,而目前有19/20的藥物支持計劃是部分支持。
然而,目前衛生部相關機構對此問題的處理意見不一。具體而言,醫療保險司已提議修改《藥品法》第42條,以允許部分藥物支持可以繼續(自2025年7月1日以來,已有3個藥物支持計劃被暫停新批准)。
與此同時,有意見認為,不僅是現行《藥品法》,而且《貿易法》第88條第1款也規定了促銷形式“是通過給予客戶一定利益來促進商品買賣、服務提供的活動”。該法律及第81/2018號法令第5條的規定不允許對治療藥物進行促銷。
因此,即使修改了《藥品法》第42條,《貿易法》也不允許藥物促銷。
這位專家表示,他一直在關注過去藥物支持計劃的實施情況,認為《藥品法》詳細規定了藥物支持計劃屬於衛生部長的職權範圍,困難和障礙主要源於第31/2018號通知規定的執行過程和實際實施,既要確保藥物支持的人道意義,又要符合《貿易法》的規定,不違反禁止治療藥物促銷的規定。
專家認為,需要對部分藥物支持計劃的影響進行評估,其中對於已實施的20個計劃,除了報告中的支持資金外,需要明確有多少患者參與、計劃效果等。
“部分藥物支持計劃的實質是通過財政支持減少患者需支付的費用,因此除了藥物支持外,財政支持解決方案還需要考慮支持其他費用,如影像診斷、化驗、化學品等。”專家說。
如何支持藥物以使患者繼續使用?
與《青年在線》交流時,衛生部專家認為,根本解決方案是繼續維持部分藥物支持計劃,即製藥公司根據年度預計總量(根據中標結果或前一年使用量)向醫療機構提供支持包。
“根據每家公司的支持政策,醫院購買10份但只需支付5或7份藥費在發票上,而銷售價格與其他國家相比沒有變化。”這位專家分享道。
通過了解,計劃中的藥物均為獲准流通的藥物,因此這位專家認為,衛生部無需逐一批准每個計劃,只需規定法律框架,讓製藥公司與醫療機構合作,根據每個計劃的規模主動實施。
醫院主動組織為患者實施藥物支持計劃,制定規章並與公司合作制定患者選擇標準,患者享受的藥物支持比例基於已使用藥物總量,各患者之間相同。
醫院根據藥物購買價格和公司支持部分計算已使用藥物費用,從而患者實際需支付的藥費在獲得支持時會減少。人道支持可以通過支持基金進行,如癌症患者支持基金——光明明天等。
“已實施的計劃對患者非常有效,但下一階段需要更符合現行規定的新方法。”衛生部專家分享道。然而,同樣來自衛生部,也有意見認為需要修改導致藥物支持遇到障礙的規定。
面對超過10,650名患者可能中斷用藥的風險,相關機構需儘快統一意見,以避免影響患者治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