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萊省拒絕芬蘭提供的2320萬歐元汙水處理援助資金

10月29日,嘉萊省人民委員會一位領導確認已向相關機構發送公文,同意停止使用芬蘭政府提供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用於波來古市(舊)排水和汙水處理項目第一階段。

同時,要求根據規定制定兩階段同步投資項目的提案。

據瞭解,波來古市(舊)排水和汙水處理項目第一階段現屬於波來古、延鴻、會富和統一等坊。

該項目總投資額為10930億越南盾,資金來源包括貸款、芬蘭政府無償援助資金和省級配套預算。

其中,芬蘭政府的官方發展援助資金為2320萬歐元(相當於6150億越南盾)。

根據計劃,項目實施時間為2023年至2026年,目標是收集和處理波來古市中心城區產生的城市汙水,覆蓋會富溪排水流域和茶多鄉部分地區。

項目內容包括建設減澇導流管道、汙水收集輸送管道、沿會富溪的分流井。同時建設13個汙水泵站和一座集中汙水處理廠,處理能力為每天20000立方米。

據嘉萊省人民委員會和省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稱,在實施過程中,項目因各種原因遇到許多困難,其中之一是資助方的政策與越南現行法律規定不符。

具體涉及招標政策、資金援助合同、施工組織等方面的約束條件。

因此,省人民委員會暫停了該項目,同時責成省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研究將波來古市區排水和汙水處理系統在一個階段內同步實施的項目方案,時間範圍為2026年至2030年。

為替代官方發展援助資金,嘉萊省將研究調動國內資金來源以繼續實施該項目的方案。

資助方的政策是否無法實施?

據記者瞭解,該項目資助方的政策中有一些內容與越南法律規定不同,例如:項目必須有來自芬蘭的主要承包商參與投標並中標;項目必須有來自芬蘭的商品原產地比例,並且必須得到該國官方出口信貸機構的批准;在項目業主和來自芬蘭的承包商簽訂項目執行合同後,芬蘭外交部才會考慮談判、簽署貸款協議並決定對該項目的資助。

此外,項目在貸款撥付前需一次性支付多項費用,如:信貸擔保費6.85%、貸款安排銀行費1.5%和轉貸管理費0.25%,第一階段項目的各項費用總計約424億越南盾。

因此,使用芬蘭資助方資金的各項費用總額非常大,而使用國內資金則無需支付這些費用。嘉萊省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認為,根據越南現行法律規定,這些伴隨援助資金的政策是無法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