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更安全的三大支柱

當“自然災害重複”和關於主動性的問題出現時,中部洪水並不是新現象。但讓公眾困惑的是,為什麼每年都有幾乎相似的劇本:大雨、深淹、滑坡,然後是救援、修復、統計損失?我們是否真正在預防,還是主要應對自然災害?

在氣候變化使天氣日益極端的同時,許多地方的防災基礎設施仍未跟上。不少地區缺乏洪水預警地圖,缺乏統一的排水規劃;許多水電站和新建居民區出現在下游地區,但未充分評估對水流的影響。

峴港市防災指揮委員會的一名官員分享:“每年都有計劃,有演練,但當洪水來臨時,力量仍然被動,缺乏設備,缺乏通訊渠道,許多地方來不及疏散居民。”

問題不僅在於救援能力,更深層次的是整體預防思維。防災不僅是築堤、建堤,而是空間規劃、保護源頭森林、早期預警以及最重要的是法律——風險管理體制的故事。

法律需要“先行”或至少與“實踐同行”

目前,國會正在討論兩個重要法律項目:環境保護法(修訂)和緊急狀態法。兩者都對自然災害的預防、應對和恢復工作具有實際意義(尤其是在中部正經歷特別嚴重洪水的情況下)。

現實顯示,當前法律體系仍缺乏互聯性、預測性和整合性。防災法(2013年)、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指導文件在各級、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仍存在空白。同時,緊急狀態法主要關注安全-國防情況,未充分涵蓋自然災害、疫情或氣候變化等非傳統緊急情況。

這導致公共機構的反應有時受程序約束多於實際需求。許多地方只有在“宣佈緊急狀態的決定”時才能調動救援力量或預算,而雨洪不等待文件。這種程序性延誤使許多情況變得被動,損失增加。

因此,完善上述兩部法律應被視為創建靈活、互聯和具有更高預測視野的法律框架的機會——讓“法律與生活同行”,而不是在自然災害之後(甚至追趕)一個“刺激-反應”模式。

從中部實踐看:需要“預防-應對-恢復”整合方法

今年中部洪水繼續表明,自然災害不僅是自然問題,而是規劃、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的綜合結果。梯級水電站開發、下游快速城市化、源頭森林破壞以及排水基礎設施不協調,使洪水風險日益增大。

中部地區一位氣象-水文專家評論:“我們仍停留在應對劇本,沒有長期預防和災後可持續重建戰略。”

因此,災害管理工作需要按整合三階段模型看待:

(1) 主動預防:完善流域規劃,恢復源頭森林,嚴格控制影響水流的項目;開發詳細到鄉、村級別的風險地圖;

(2) 靈活應對:賦予地方更多調動力量、預算和緊急決策的權力;現代化早期預警系統,確保通訊暢通;

(3) 可持續恢復:災後不僅恢復基礎設施,還需支持生計、安全安置,加強社區恢復能力——特別是弱勢群體。這也是許多先進國家採用的方法,將氣候風險管理視為發展規劃和社會政策的一部分。

主動預防——適應的基礎

中部是自然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地區,但也是人們在適應中具有堅韌和創造性傳統的地方。然而,這種適應不能僅依賴自力更生精神。它需要政策、科學和社區預防文化的支持。

目前,風險傳播和社區教育工作仍有侷限。許多民眾不清楚雨洪預警級別,不知道疏散命令時該如何應對。因此,需將防災教育視為學校和社區活動的必修內容。

主動預防和“預防文化”不僅是逃生技能,而是主動生活態度,懂得傾聽自然、尊重自然規律。當民眾、政府和企業在共享這種精神時,應對工作將比僅依賴救援力量更有效。

讓中部在未來更安全

中部接連不斷的洪水不僅是氣候變化的警示信號,也是對我們風險管理能力的考驗。法律必須創建靈活機制;規劃必須基於風險評估;每個民眾必須成為“主動預防文化”的一部分。

當國會正在討論兩部重要法律時,這是將防災、環境保護和非傳統安全規定整合到統一視野中的時機——旨在建設一個更安全、更可持續的社會面對自然。社會福祉、人類安全將整合在同一系統中,並以根本、戰略方式解決。

自然災害是挑戰,也是對國家治理能力和社區意識的考驗。中部每場洪水不僅留下損失數字,還提醒我們必須建立系統性預防機制,其中法律、規劃和人類主動性被置於緊密聯繫中。

當國會正在討論如環境保護法和緊急狀態法等重要法律項目時,這是全面重新審視災害風險管理戰略的必要時機——不僅為了在事件發生時應對,而是早做準備、遠距離預防。

一個更安全的中部不僅依賴堤壩、排水渠或早期預警系統,而必須由三大堅實支柱支撐:靈活且能預測風險的法律;與氣候變化和流域安全相關的城鄉規劃;最重要的是每個社區、每個家庭的主動預防文化。

當這些基礎共同鞏固時,中部將不再需要“硬抗洪水”,而是能以更智能、可持續和人文的方式與自然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