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如何處理被通緝的被告突然自首?

起訴書已缺席起訴這些被告,其中黎芳娥女士(前胡志明市教育培訓廳辦公室主任)被確認已出境,因此未能記錄其證詞。那麼,當被通緝的被告在審判階段返回並自首時,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起訴書確認阮氏清仁女士、阮氏積女士、陳登進先生、張士協先生、黎清詩女士、黎芳娥女士在起訴前已出境。目前無法確定這些人的下落,胡志明市公安局調查警察機關已發佈通緝決定,併發出呼籲自首以享受寬大政策的信件。

然而,在案件提交審判前,黎芳娥女士已回國自首。目前,娥女士被保釋候審。除娥女士外,阮氏清仁女士被起訴後,張士協先生也返回,並自2025年9月24日起被採取臨時拘留措施。

據律師鄧懷武(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稱,在準備審判階段或審判階段,如果被調查人、被告人返回、自首或被抓獲,法院將按照一般程序處理案件。

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0條和2017年聯合通知的規定,在準備審判階段,主審法官可以評估並做出決定。

如果法官評估這些證據無法在準備審判階段和庭審中補充,並且存在嚴重程序違規,則將案件退回要求檢察院補充調查。

其次,如果在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已確保遵守程序規定,則對於其他證據,如證詞、對質、關於身份的證據、加重或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犯罪原因、條件、目的、動機等,法院完全可以在準備審判過程和庭審中收集。

因為在庭審中有充分的詢問、辯論和答辯部分,足以讓審判委員會詢問、評估和澄清證據。

第三,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庭審中需要核實收集證據,審判委員會完全有權暫停庭審以補充新文件、證據,或在有依據時延期庭審。

因此,在準備審判階段被通緝的被告自首的情況下,根據主審法官的評估和判斷,可以要求退回案件補充調查,或確定有被告出庭的審判時間,或在審判過程中可以暫停庭審或延期庭審以補充文件證據。

據律師阮鴻嶺(胡志明市律師協會)稱,以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調查人逃跑,不知其下落,則將暫時中止對被調查人的調查,並進行通緝,何時抓獲被調查人則恢復調查並繼續處理。

實際上,過去有不少被調查人在調查過程中逃跑,影響了打擊犯罪的工作。同時,在調查、起訴、審判階段,由於尚未有生效判決,許多國家拒絕引渡。

然而,2025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補充規定,調查機關可以在有充分依據並確保被調查人、被告人辯護權的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被調查人、被告人逃跑或不知其下落且通緝無果的情況下,完成調查結論建議起訴被調查人,檢察院可以起訴被調查人,法院可以缺席審判被告人。

這表明越南法律已建立了一個完整且非常嚴格的訴訟機制來處理被告人逃跑的情況。目的不僅是確保審判不中斷,而且是保障人權,特別是辯護權——即使當事人不在場。

然而,從實踐角度看,缺席審判始終對被告人極為不利,因為被告人失去了自行陳述的權利,失去了直接回答審判委員會問題的機會,無法反駁指控證據或為自己陳述減輕情節。

其次,逃跑不僅無益,還可能被視為阻礙調查、起訴、審判活動——這是被告人量刑過程中的不利情節。第三,缺席判決仍具有法律效力。

逃跑還會帶來其他後果,如居住權、勞動權受限,無法享受合法的醫療-社會福利,同時在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時無法回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