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7日,國會在會場討論了關於修改、補充司法履歷法若干條款的法律草案。
建議廢除法律中關於發放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的規定
現行司法履歷法規定,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發放給按規定進行訴訟的機關,並根據個人要求發放,以便該人瞭解自己的司法履歷內容。
實踐表明,許多機關和組織要求公民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用於諸如:證明自身犯罪記錄狀況、提交求職申請、留學、定居或外出務工等目的。
為解決上述情況,廣治省代表阮明心表示,法律草案已補充規定,據此,機關和組織不得要求個人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這是非常合理的規定。
然而,為避免濫用要求發放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的情況,她建議廢除司法履歷法中關於發放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的規定。
西寧省代表潘氏美蓉高度同意法律草案中關於發放電子版司法履歷證明的規定。據此,司法履歷證明根據個人要求以紙質版或電子版形式發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她建議補充根據組織和單位要求發放電子版司法履歷證明的情況。這是應鼓勵的事情,旨在滿足輸入和輸出文件的數字化需求。

各機關和組織不得要求公民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
在發表接受和解釋意見時,大將梁三光,公安部部長,確認將仔細研究,最大限度接受以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確保質量和可行性。
關於要求提供司法履歷和司法履歷信息的權利,部長明確指出,接受代表意見,起草機關將研究、修改法律草案,方向是各機關和組織不得要求公民提供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
此舉旨在確保已完成服刑人員的社區重返工作,以及保障公民權利的秘密。同時,最大限度限制過去一段時間內氾濫要求司法履歷證明第2號的情況。
此外,法律草案已補充規定,國家機關、政治組織、越南祖國陣線委員會在需要時,可以通過連接、共享司法履歷數據庫、國家居民數據庫來獲取司法履歷信息,以支持幹部、公務員和職員的管理工作。
關於司法履歷證明第1號、第2號和電子版司法履歷證明,部長表示,接受代表意見,起草機關將研究、在法律草案中修改,方向是公民的司法履歷信息在VNeID上更新、顯示,被視為一個現有信息字段,類似於姓名、出生日期等。
此信息也具有與司法履歷證明同等的價值,個人在有需求時無需要求發放司法履歷證明。
這些信息應用了防偽安全技術和電子證明確定機制,供各機關和組織實施。
部長通報,目前公安部已完成國家居民數據庫,同時被指定為關於數字化轉型的第06號提案的主導機關,目前該部正與各部委、地方合作數字化,形成一個正確、完整、乾淨、活躍、統一共享的數據庫。
“VNeID將更新所有信息字段。在VNeID擁有完整、同步信息的最短時間內,將建議國會廢除司法履歷法”,部長補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