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會代表阮心雄(胡志明市代表團)對補充在線公民接待形式表示意見並高度評價,認為為了在全國統一實施,需要明確規定在線公民接待的法律效力原則,等同於直接公民接待,包括會議記錄、檔案、確認的價值以及在提供虛假信息時的法律責任。
同時,雄先生還建議建立機制,約束負責人在延遲或迴避公民接待、延長解決期限或轉交申請時的個人責任。
實際上,許多申訴和舉報案件拖延並非源於案件的複雜性,而是源於責任迴避。因此,將負責人的責任與公民接待和申訴、舉報解決結果掛鉤,將提高系統的有效性和實質性。
對於申訴人被邀請對話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的規定,雄代表認為是必要的,以避免案件拖延。然而,需要明確“無正當理由”的確定標準,因為這是決定是否繼續解決的依據,直接影響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根據國會代表陳文俊(北寧代表團)的說法,法律草案規定了“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而暫停解決申訴的情況,需要具體規定或交由政府規定因不可抗力暫停的情況以及最長暫停期限。
與此同時,國會代表黃英功(太原)建議審查關於保護舉報人、舉報法及相關法律如反腐敗法、節約和反浪費法中禁止行為的規定,以研究和調整使其合適。
政府總監察長段鴻峰在解釋意見時表示,同意關於在線公民接待、建立國家公民接待數據庫、組織方式、確保安全、保密和信息存儲的意見。同時,關於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暫停解決申訴的具體規定將在政府法令中說明。
對於申訴人被多次傳喚對話但未到場的情況,總監察長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暫停可能影響申訴人的權利。
國家行政機關的責任是解決申訴,因此總監察長建議保持草案原樣。同樣,保護舉報人的規定已在現行舉報法中充分規定,因此也建議保持規定不變。
總監察長強調,法律草案繼續繼承現行規定,即“不允許將公民接待授權給副職”,旨在提高負責人的直接責任,確保正確執行政治局的指示和結論。
實際上,現行法律已充分規定了各級、部門、機關、單位、政治社會組織的公民接待主體。
“為了避免產生新的組織並符合黨和國家關於精簡機構的主張,法律草案不補充鄉鎮級公民接待委員會模式,而是安排鄉鎮人民委員會合適單位的公務員部門負責公民接待、解決申訴和舉報任務,”總監察長說。
因此,峰先生確認起草主持機關將與民願和監督委員會協調,研究、採納和完善國會代表關注的問題,以滿足公民接待、解決申訴和舉報工作的實際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