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察結果顯示,峴港市人民委員會未組織招標選擇投資者實施使用土地的項目,違反了新區規定第11條第2款。
該市簽署了有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交付原則協議,但未能提供文件和資料作為確定土地價格、土地使用權轉讓面積比例等的依據;根據市人民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會議結論通知,未按照土地價格確定原則、方法和各類土地價格框架確定土地價格,違反了2003年《土地法》…
監察還指出,峴港市未履行向政府總理提交審批投資許可的程序,違反了新區規定…
關南-水秀生態城市區(金山區城市)項目是條件投資領域的房地產經營項目,在頒發投資證書時未徵求相關部委的審查意見,屬於違規行為。

投資者報告投資資金來源為8664.2億越南盾(包括100億越南盾註冊資本和7664.2億越南盾土地使用權轉讓費),未達到項目總投資最低20%的要求,屬於違規。
截至2025年9月,中南部公司項目建設投資進度滯後,儘管大部分土地面積已投入使用,但未履行峴港市頒發的投資證書中的承諾。
該市在項目區域總體規劃尚未有具體方向、未進行分區規劃的情況下,批准和調整詳細建設規劃;詳細規劃未確保各項指標…導致必須調整16次,違反了《建築法》和《城市規劃法》。
2010年頒發的投資證書中土地面積約為381.38公頃,2013年土地交付決定和總平面規劃中土地面積約為342.28公頃(相差39.1公頃)。然而,相關廳局未及時協調審查和處理。
在已收回並交付給投資者用於項目的土地總面積中,約有129.22公頃水稻種植用地,但峴港市未履行關於水稻種植用地管理和使用的程序,違反了《土地法》及第42號、第35號法令。
未確定與約129.22公頃水稻種植用地相關的財務義務,違反了《土地法》及其他法令。
中南部公司在未取得建築許可證、未確保開工條件的情況下開工建設,違反了《建築法》…
政府總監察長建議政府總理指示:
峴港市人民委員會、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職能、任務和權限,組織檢查和澄清責任,按規定處理與監察結論中存在的不足、限制和違規行為相關的各時期集體和個人。

市人民委員會、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根據職能、任務和權限:
組織、指導實施檢查和澄清責任,按規定處理相關集體、個人、組織和單位;指導各機關、組織和單位集中處理和徹底克服存在的不足、限制和違規行為。
在實施過程中,如發現涉嫌刑事違法行為,則移交職能部門按規定審查和處理。
指示收回已交付給投資者的項目邊界外的土地面積(約45.91公頃)…
繼續審查和完善與項目相關的法律程序;負責確定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費、土地租金和其他相關財務義務;確定已交付給投資者用於項目的水稻種植用地面積(約129.22公頃)應繳納的國家預算財務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