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公寓人均建築面積需達到25-32平方米

人均建築面積是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的關於確定胡志明市範圍內公寓樓、混合公寓樓人口方法規定決定中備受關注的內容。

據此,在投資政策決策階段、1/500詳細建設規劃階段以及簡化流程的1/500詳細建設規劃階段(總平面規劃),公寓樓、混合公寓樓的最大人口規模根據現行規劃法律(包括城市規劃標準)、建築法律規定確定,同時必須符合總理在第2161號決定中批准的2021-2030年國家住房發展戰略,展望至2045年,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目標達到約32平方米/人。

而在投資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和頒發建設許可證階段,公寓樓、混合公寓樓的人口根據每套公寓3.5人的指標確定(基於2019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結果以及統計總局2024年4月1日0時中期人口和住房調查主要結果),或根據相應公寓的房間結構和使用面積確定。具體如下:

對於公寓(非安置房、社會住房),單間公寓人均面積為25-32平方米,房間面積超過32-56平方米/2人。

對於兩間房公寓,房間面積超過56-64平方米/2人,房間面積超過64-96平方米/3人。

對於三間房公寓,房間面積超過96-128平方米/4人,房間面積超過128平方米-160平方米/5人。

對於四間房及以上或面積超過160平方米的公寓,按6人計算。

對於安置房或用作社會住房的公寓,單間公寓面積25-32平方米按1人計算,房間面積32平方米-低於45平方米/1.5人;兩間房公寓面積45-低於55平方米/2人,房間面積55-低於70平方米/2.5人,房間面積70-低於75平方米/3人。

對於住宿公寓、辦公結合住宿公寓的人口確定如下:住宿公寓、辦公結合住宿公寓中具有住宿功能部分的面積通過上述相應換算確定人口。

如果建築方案中公寓使用面積與上述規定的公寓房間結構不一致,則公寓樓、混合公寓樓的人口根據相應公寓使用面積指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