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剛剛頒佈了關於建築許可權限分級的第29/2025/QĐ-UBND號決定。該規定明確了胡志明市範圍內可頒發有期限建築許可的工程規模和存在期限。
根據該決定,第29/2025/QĐ-UBND號決定授權鄉、坊和特別區人民委員會為獨立住宅工程(除二級及以上獨立住宅工程外)頒發建築許可。對於屬於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僅包括位於兩個及以上鄉級行政單位範圍內的三級、四級工程,原則是佔地面積較大的鄉級行政單位負責頒發建築許可。
出口加工區與工業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高科技農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有權在其管理職能和地理範圍內為相關建築工程頒發建築許可。
胡志明市建設廳負責為所有剩餘工程頒發建築許可,除已授權給上述單位的工程外。

有權頒發建築許可的機構可以使用其機關或單位的印章,並有權調整、延期、重新頒發或收回其頒發的建築許可。
有權頒發建築許可的機構可以使用其機關或單位的印章,並負責調整、延期、重新頒發或收回其頒發的建築許可。
如果有權頒發建築許可的機構未按規定收回已頒發的建築許可,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將直接決定收回建築許可。
對於屬於已獲國家有權機關批准並公佈但尚未實施且未作出土地收回決定的區域規劃或功能區規劃的工程,可頒發有期限建築許可,最大規模為三層。如建設地下室,對於新建工程(有期限),最大規模為一層地下室。
如果工程屬於已獲國家有權機關批准並公佈但尚未實施且未作出土地收回決定的詳細規劃或功能區詳細規劃區域,則最大建設規模為一層。
對於獲得有期限建築許可的工程,其存在期限由頒發建築許可的機構根據規劃實施時間確定,但最長不超過五年,並在處理頒發建築許可時考慮各區域的管理和發展需求。
當存在期限屆滿而規劃調整延長實施期限時,已頒發建築許可的機構有責任通知工程存在期限的延長。
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的第29/2025/QĐ-UBND號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