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指導非專職活動人員津貼與鄉村幹部、公務員薪酬安排

內務部已向慶和省內務廳發出指導,處理鄉鎮、坊級幹部薪酬和津貼方面的障礙。

鄉鎮級非專職活動人員的津貼。

其中,內務部已就鄉鎮級非專職活動人員的津貼提供指導。

根據內務部,政治局、書記處的結論,行政單位重組與地方政府兩級組織模式建設指導委員會的第12號文件,以及政府關於精簡編制的第154/2025號法令已明確規定,指導臨時安排、解決鄉鎮級非專職活動人員至2026年5月31日的政策制度。

具體而言,鄉鎮級非專職活動人員的津貼繼續適用兩級政府重組前各省、市人民議會決議規定的標準。

或者,重組後的省、市人民議會可頒佈文件、決定,統一適用重組前各省、市人民議會決議之一的津貼標準。

此規定還明確指出,不將每個鄉鎮級行政單位的津貼包乾基金累積為新鄉鎮級行政單位的津貼包乾基金,作為重新規定各職務津貼標準的依據。

指導經濟-社會困難地區幹部、公務員的制度與政策

內務部根據政府第76/2019號法令——關於在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及武裝力量領薪人員的政策規定,指導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的制度與政策。

據此,基於國會常務委員會第76/2025號決議;總理第759號決定,政府行政單位各級重組與地方政府兩級組織模式建設指導委員會已發佈第03、11、16號公文,指導保持各項津貼制度不變。

第16號公文已具體指導保持(保留或繼續享受)的各類薪酬津貼。

同時,第76/2025號決議規定,重組後行政單位轄區內的居民、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武裝力量領薪人員繼續享受按地區、區域或行政單位適用的特殊制度與政策,直至有權限機關作出其他決定。

保持中央和地方規定適用於重組前行政單位的制度與政策的範圍、對象和內容不變,直至有權限機關作出其他決定。

若重組後行政單位名稱發生變化,則使用行政單位的新名稱繼續組織實施特殊制度與政策。

在有權限機關尚未作出修改、補充薪酬制度及其他制度與政策的決定期間,建議實施(包括政府第76/2019號法令規定的制度與政策)適用於上述規定管理範圍內的對象的制度與政策。

政府行政單位各級重組與地方政府兩級組織模式建設指導委員會向民族與宗教部、農業與環境部發出第004號文件。

指導委員會建議兩部審查,提請有權限機關修改、補充規定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的文件,以適用政府第76/2019號法令關於吸引津貼及其他政策的政策。

有權限機關頒佈修改、補充上述經濟-社會特別困難地區規定的文件後,根據第76號法令規定到該地區工作的幹部、公務員、職員將享受規定的政策。

內務部指導鄉鎮級幹部、公務員因專業、業務學歷變化而調整薪酬。

《幹部、公務員法》和政府第170/2025號法令廢除政府第33/2023號法令中關於鄉鎮級公務員的規定,該法令規定鄉鎮級幹部、公務員及鄉鎮、村、居民組非專職活動人員。

因此,鄉鎮級公務員的薪酬安排統一按照政府規定的幹部、公務員通用薪酬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