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發布關於公務員錄用人員工資定級的新指南

根據內務部,2026年第1號通知指導對已具有工作時間、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公務員錄用人員進行工資定級,該規定在政府關於公務員錄用、使用和管理的2025年第170號法令第20條中。

通知明確指出,工資定級必須依據已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工作時間,符合錄用職位對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要求。

如果工作時間不連續但勞動者尚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則可以累計計算。

然而,此規定僅適用於那些工作時間與錄用職位的專業和業務能力相符的情況,才能計算用於相應公務員職級的工資定級。

有權錄用的機構有責任準確確定有效工作時間,作為對公務員錄用人員進行工資定級的依據。

對於已享受專業薪資表的公務員錄用人員

對於已根據2004年第204號法令規定的專業和業務薪資表領取工資的公務員錄用人員,工資定級按照保障權益、減少波動的原則進行。

如果被錄用至具有相同工資係數的公務員職級的職位,則定級為相同工資級別,並保留超出框架的工齡津貼(如有)。下次晉升工資級別的時間也相應保留。

如果錄用職位的工資係數不同,且公務員尚未享受超出框架的工齡津貼,則將被定級為與當前享受係數最接近的工資係數(高於或低於)。新工資的享受時間從工資定級決定簽署之日起計算。

對於正在享受超出框架工齡津貼的公務員,工資定級依據當前享受的工資係數總和加上津貼,以確定新職級中合適的工資級別。

如果當前享受的工資係數總和高於被定級職級的最高級別,則公務員被定級為最高級別,並額外享受保留的差額係數。此係數在整個公務員職級定級期間保持不變,並在公務員根據新職位被定級至更高職級時終止。

對於武裝部隊軍官、士官、專業軍人、機要工作人員和公安專業技術軍官在被錄用為公務員時,工資定級按照內務部2005年第79號通知的指導進行。

對於未享受國家規定薪資表的人員的工資定級

對於具有繳納強制性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但尚未享受國家規定薪資表的人員,工資定級按照公務員的專業薪資表進行。

具體而言,被錄用為高級專員、主要專員職位的人員將依據符合要求的總工作時間,扣除職位要求的強制性經驗時間後。剩餘時間被換算用於定級工資級別,每滿36個月晉升一級。

對於專員、助理或職員職位,工資級別定級也依據符合要求的總工作時間,專員的晉升週期為36個月,助理為36個月,職員為24個月。未滿週期的零散時間將累計用於下次晉升工資級別。

對於享受軍銜、職級工資的人員的工資定級

通知明確指出,對於武裝部隊軍官、士官按軍銜、職級定級工資,以及機要工作人員按機要職級或專業軍人、公安專業技術軍官和機要工作人員按機要專業技術工資定級的人員,在被錄用為公務員時,其工資定級至相應公務員職級按照內務部2005年第79號通知的指導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