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7日,河內市第十六屆人民議會召開第31次專題會議,討論屬於其權限範圍的內容。
在會議上,經多數代表贊成,市人民議會頒佈了關於執行國會2025年12月11日第258/2025/QH15號決議第7條第4款的決議。
具體而言,該決議規定了根據國會第258/2025/QH15號決議第1條第2款,對首都大型、重要項目的補償和特殊機制。
據此,該決議將適用於鄉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補償、支持、重新安置任務的單位、組織;被徵地者及與被徵土地相連財產的所有者;河內的大型、重要項目。

關於標準,該決議旨在執行屬於國會第258/2025/QH15號決議第1條第2款規定的大型、重要項目的決議。
同時,屬於本條第1款規定項目徵地範圍;僅適用於在國會第258/2025/QH15號決議生效後開始進行土地清理工作的新項目。
具體而言,國家徵地時的補償、支持、重新安置標準:
對於第258/2025/QH15號決議第1條第2款a點規定的項目:土地補償標準為規定標準的兩倍。
對於第258/2025/QH15號決議第1條第2款b、c、d和đ點規定的項目:土地補償標準為規定標準的一點五倍。
國家徵地時的財產補償、土地投資成本、支持和重新安置標準為規定標準的一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