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下午,林同省第六區域人民法院對在1710號小區發生的“毀林”案中喊冤的6名退伍軍人宣判。這是自2015年發生以來該案的第三次初審判決。

在此次第三次初審開庭前,此案已歷經2次初審、2次上訴審和1次再審。

在前兩次審判中,嘉義市人民法院(舊)均以“毀林”罪判處各被告6至7個月監禁。然而,這些判決後來因尚有多項內容需澄清而被撤銷,以重新調查和審判。

在此次初審開庭中,6名被告包括退伍軍人杜孟雄、銀春勇、武必德、黃文生、高明燕和阮南泰繼續喊冤,認為他們並非毀林,而只是清理了已被廢棄土地上的灌木和藤蔓植物。

審判委員會認定,自2014年底起,各被告作為第6村退伍軍人分會的會員,開會討論並一致同意清理1710號小區第1區第3、6號地塊約1公頃土地,以種植桉樹為分會籌集資金。

儘管此前長春鄉人民委員會(舊)未批准砍伐森林的請求,但在2015年1月10日的會議上,各被告仍一致同意繼續實施。

2015年4月19日和20日,各被告攜帶電鋸和砍刀進入森林區域砍伐樹木。至2015年4月27日,義信林業企業的森林保護小組發現此事,製作筆錄並報告職能部門。

鑑定結果確定被毀森林面積為0.98公頃,屬於生產林,根據森林評估標準,損失程度為100%。總損失金額確定為5360萬越南盾。

在庭審中,各被告認為實際清理區域此前已被侵佔,僅剩灌木、蘆葦,已無天然林。清理旨在改良土地種植桉樹,並非以毀林為目的。

辯護律師也認為調查過程存在多處不嚴謹之處,從確定小區邊界、事發時森林現狀到製作筆錄、鑑定損失的順序。許多文件是在事發後製作,未能準確反映各被告實施行為時的森林現狀…

然而,審判委員會認為案卷中的文件、森林清查結果和林業用地管理檔案均明確確定被砍伐區域為國家管理的林地。

審判委員會認定各被告為長期在當地生活的居民,清楚瞭解林地來源,且多次開會討論並一致同意砍伐森林,因此不能說是“不知情”。

對於律師指出的訴訟程序錯誤,審判委員會認為這些疏漏並未改變案件性質,不影響確定各被告的犯罪行為。

因此,法院駁回了全部喊冤觀點,不接受撤銷判決以重新調查的請求。

根據1999年《刑法》第189條第1款,法院判處:杜孟雄先生6個月監禁;銀春勇6個月監禁;武必德6個月監禁;黃文生6個月監禁;高明燕6個月監禁;阮南泰5個月監禁。

關於民事責任,審判委員會確定毀林行為造成的總損失為5360萬越南盾。各被告及相關人員須根據參與程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還決定沒收一臺電鋸,銷燬用於砍伐森林的砍刀;責令各被告按規定繳納刑事和民事訴訟費。各被告有權在宣判之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