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1日,峴港市人民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轉換與解散國家機關所屬公證處的計劃。
轉換與解散的完成路線將根據政府第104號法令第15條的規定以及各單位的財務自主程度來實施。
具體而言,第1、2、3公證處最遲於2026年12月31日完成轉換與解散。第4公證處最遲於2027年12月31日完成。
根據此計劃,轉換與解散的方式將按照第104號法令第10條的規定執行。
關於實施時間,第1、2、3公證處的轉換預計從2026年第二季度開始,並於2026年第三季度完成。若不符合轉換條件,解散工作必須在2026年第四季度完成。
對於第4公證處,轉換預計從2027年第二季度開始,並於2027年第三季度完成;若不符合轉換條件,則於2027年第四季度完成解散。
過去一段時間,峴港市的房地產交易非常活躍。因此,峴港市的國有公證處和公證執業機構運作十分繁忙。
在解散計劃中,峴港市人民委員會指派司法局牽頭,協調相關機構和單位制定公證處的轉換與解散方案。
同時,指導專業程序,檢查檔案移交工作;牽頭制定處理由公證處管理、使用的國有財務和資產的方案。
其中,審查和評估組織與運作現狀,統計公證員、公務員和勞動者隊伍,並在實施轉換與解散時,按照規定提出安置、支持、解決制度和政策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