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5/2026/NĐ-CP号法令于2026年10月5日正式生效,规范社区定期社会救助、社区照料养育、紧急救助以及社会救助机构照料养育等政策。该法令第9条对暂停发放和停止享受每月社会补助及照料经费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法令明确,正在领取每月社会补助并不意味着领取人可无限期维持待遇,出现法定条件时,主管机关可暂停支付或决定停止享受。

根据法令第9条第1款,暂停发放适用于两类情形。第一,领取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领取待遇政策。第二,领取人不执行主管国家机关关于重新确定残疾程度、重新确定享受社会补助或照料经费条件、提供必要管理信息的要求。法令说明,上述规定旨在确保政策发放到正确对象,并服务于对辖区内社会救助领取人的管理和审查。法令提示,当主管机关要求核实、审查或补充与享受条件相关的信息时,民众需按时充分配合,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与暂停不同,停止享受意味着待遇不再继续支付。法令规定,停止享受适用于以下情形:领取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领取人不再满足规定的社会补助条件;领取人在监狱服刑;主管国家机关作出停止享受决定;领取人自愿拒绝领取政策。此外,因不执行重新确定残疾程度、重新确定享受条件或提供管理信息的要求而被暂停支付后满3个月,领取人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也将停止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