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第335/2026/NĐ-CP號法令於2026年10月5日正式生效,規範社區定期社會救助、社區照料養育、緊急救助以及社會救助機構照料養育等政策。該法令第9條對暫停發放和停止享受每月社會補助及照料經費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法令明確,正在領取每月社會補助並不意味著領取人可無限期維持待遇,出現法定條件時,主管機關可暫停支付或決定停止享受。

根據法令第9條第1款,暫停發放適用於兩類情形。第一,領取人連續3個月以上未領取待遇政策。第二,領取人不執行主管國家機關關於重新確定殘疾程度、重新確定享受社會補助或照料經費條件、提供必要管理信息的要求。法令說明,上述規定旨在確保政策發放到正確對象,並服務於對轄區內社會救助領取人的管理和審查。法令提示,當主管機關要求核實、審查或補充與享受條件相關的信息時,民眾需按時充分配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與暫停不同,停止享受意味著待遇不再繼續支付。法令規定,停止享受適用於以下情形:領取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蹤;領取人不再滿足規定的社會補助條件;領取人在監獄服刑;主管國家機關作出停止享受決定;領取人自願拒絕領取政策。此外,因不執行重新確定殘疾程度、重新確定享受條件或提供管理信息的要求而被暫停支付後滿3個月,領取人仍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也將停止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