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在分组讨论《中小企业发展法》草案时,就扶持政策的执行标准提出多项修改意见。富寿省代表阮高山提出,应区分企业违反扶持资金使用义务与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未达预期,避免企业因担心被追回资金而不敢申请支持。

阮高山表示,当扶持管理转向结果导向时,须明确企业有责任交付的成果与用于评估项目效果的指标。他以企业完成生产线改造、次品率下降但市场下滑导致营收未达预期为例,认为不应自动认定企业违反资金使用义务。他建议在批准扶持时即明确可核查义务、追回条件及客观变化的处理方式,同时严查虚报、串通和挪用资金行为。

金瓯省代表阮维清批评草案第5条第5款以递交材料先后顺序决定扶持资格的规定不合理。他指出,企业很难在同一时间提交材料,若以顺序为准,信息灵通、条件便利的企业将占先,而真正需要优先扶持的对象可能继续面临困难。他建议按批次或项目,依据需求、优先程度、目标和预期效果审核扶持,递交顺序仅作为企业条件相当时的次要标准。

阮维清还就草案第8条和第16条关于数据连接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提出意见。他表示,许多企业有订单、营收和现金流但缺少抵押品,而国家机关已掌握企业登记、税务、电子发票、进出口和保险等数据。若这些数据经核实、更新并依法共享,可帮助银行更准确评估企业经营和还款能力,扩大基于现金流、合同和应收账款的贷款,减少对抵押品的过度依赖。他建议规定数据范围、核实机构、银行接入条件、保密责任和错误数据处理原则。

关于草案第9条第2款新设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阮维清认为应评估实际效果。他指出,许多企业在成立初期尚无盈利,甚至需弥补初始投资成本,等到经营稳定、开始产生应税收入时免税期已过。他建议研究更灵活的优惠时点,例如在成立后最长六年内,从首个产生应税收入的年度起免税最多三年,或在头五年内有所得税的两年免税,并比较不同方案对企业的支持程度和财政影响。

对于第11条和第17条关于研发和用工的税收优惠,阮维清赞同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和雇用优先群体的目标,但认为提高可扣除费用标准对尚未产生应税收入的初创或亏损企业帮助有限。他以一家尚无营收、正在亏损的科技企业为例,指出增加可扣除费用不能直接提供资金用于聘请专家或购买设备。他建议按企业发展阶段和财务能力分类施策,对无应税收入的企业侧重共享研究设施、测试、鉴定、培训和扶持券等直接支持,对有应税收入的企业则依法实施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