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审议《刑法》修订草案。公安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作吸收意见报告,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随后代表该委员会常务处发表审查意见。草案新增一项从宽政策:犯罪人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主动充分供述自身犯罪行为及所知案情,并在起诉和一审阶段接受量刑建议的,法院可判处低于法定刑期下限的刑罚,且该刑罚不必落在相邻的较轻刑档内。相关规定拟写入草案第3条和第57条。
围绕从宽政策的适用条件,审查机构内部意见不一。潘志孝表示,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处多数意见赞同补充该政策,但主张仅适用于侦查阶段认罪,不扩展至其他诉讼阶段;对于将“接受量刑建议”作为起诉和一审阶段的条件,多数意见建议不补充,理由是被告人认罪已足以作为从宽依据,接受量刑并非其权利而是义务,不宜成为与主管机关协商从宽的条件。另一部分意见则支持政府方案,认为同时满足认罪与接受量刑两项条件,可结合简化诉讼程序加快案件处理、节省时间与资源,同时保障客观性。
草案对刑事处理范围的调整是审查环节的另一焦点。草案新增11项罪名,补充63种行为或情节作为现行罪名或刑档的认定依据,对10项罪名增设犯罪预备的处理,并将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扩大至另外24项罪名;同时提高部分罪名的罚金和刑期。反向调整包括删除3项罪名、将38种行为移出现行罪名、取消6项罪名的死刑,并修改若干规定以减轻刑事责任。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处评价,草案“刑事化多于非刑事化”,即纳入刑事处理的行为多于移出刑事范围的行为。
潘志孝表示,扩大刑事处理范围和加重部分刑罚是重大问题,对法律体系及经济社会生活有多方面影响,建议起草机关继续研究、权衡新增罪名和扩大刑事处理。审查机构还建议继续制度化不将经济、行政、民事关系刑事化的方针,同时研究对破坏环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行为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与制裁。关于死刑,常务处赞同继续缩小死刑适用范围,但部分意见建议慎重考虑取消非法买卖毒品罪(第251条)和强奸16岁以下者罪(第142条)的死刑,需结合各罪危险性质、威慑与预防效果及国际法衔接加以权衡;另一些意见则赞同政府草案取消6项罪名死刑的方案。
涉及企业的刑罚调整同样受到审查机构关注。草案拟取消有期限的停业处罚,并降低部分罪名对企业的罚金,以避免处理过重影响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但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处认为取消该处罚需慎重,因其对部分犯罪仍有必要,建议保留该规定,同时不对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草案还修改犯罪概念,不再将商业法人视为直接实施犯罪的主体,而是要求其与以法人名义、为法人利益、受法人指导或批准而犯罪的个人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多数常务处意见赞同这一调整,认为商业法人无法像个人那样直接实施犯罪行为或具有故意、过失。对以商业法人名义犯罪的个人,法院将依据其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所获利益决定刑罚,而非按独立犯罪个人情况的比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