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審議《刑法》修訂草案。公安部長梁三光受政府總理委託作吸收意見報告,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隨後代表該委員會常務處發表審查意見。草案新增一項從寬政策:犯罪人自願認罪、在偵查階段主動充分供述自身犯罪行為及所知案情,並在起訴和一審階段接受量刑建議的,法院可判處低於法定刑期下限的刑罰,且該刑罰不必落在相鄰的較輕刑檔內。相關規定擬寫入草案第3條和第57條。
圍繞從寬政策的適用條件,審查機構內部意見不一。潘志孝表示,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處多數意見贊同補充該政策,但主張僅適用於偵查階段認罪,不擴展至其他訴訟階段;對於將“接受量刑建議”作為起訴和一審階段的條件,多數意見建議不補充,理由是被告人認罪已足以作為從寬依據,接受量刑並非其權利而是義務,不宜成為與主管機關協商從寬的條件。另一部分意見則支持政府方案,認為同時滿足認罪與接受量刑兩項條件,可結合簡化訴訟程序加快案件處理、節省時間與資源,同時保障客觀性。
草案對刑事處理範圍的調整是審查環節的另一焦點。草案新增11項罪名,補充63種行為或情節作為現行罪名或刑檔的認定依據,對10項罪名增設犯罪預備的處理,並將商業法人的刑事責任擴大至另外24項罪名;同時提高部分罪名的罰金和刑期。反向調整包括刪除3項罪名、將38種行為移出現行罪名、取消6項罪名的死刑,並修改若干規定以減輕刑事責任。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處評價,草案“刑事化多於非刑事化”,即納入刑事處理的行為多於移出刑事範圍的行為。
潘志孝表示,擴大刑事處理範圍和加重部分刑罰是重大問題,對法律體系及經濟社會生活有多方面影響,建議起草機關繼續研究、權衡新增罪名和擴大刑事處理。審查機構還建議繼續制度化不將經濟、行政、民事關係刑事化的方針,同時研究對破壞環境、食品安全及侵害公共健康行為採取嚴厲的刑事政策與制裁。關於死刑,常務處贊同繼續縮小死刑適用範圍,但部分意見建議慎重考慮取消非法買賣毒品罪(第251條)和強姦16歲以下者罪(第142條)的死刑,需結合各罪危險性質、威懾與預防效果及國際法銜接加以權衡;另一些意見則贊同政府草案取消6項罪名死刑的方案。
涉及企業的刑罰調整同樣受到審查機構關注。草案擬取消有期限的停業處罰,並降低部分罪名對企業的罰金,以避免處理過重影響生產經營和勞動者。但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處認為取消該處罰需慎重,因其對部分犯罪仍有必要,建議保留該規定,同時不對信貸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適用。草案還修改犯罪概念,不再將商業法人視為直接實施犯罪的主體,而是要求其與以法人名義、為法人利益、受法人指導或批准而犯罪的個人共同承擔刑事責任;多數常務處意見贊同這一調整,認為商業法人無法像個人那樣直接實施犯罪行為或具有故意、過失。對以商業法人名義犯罪的個人,法院將依據其角色、過錯程度、動機、目的及所獲利益決定刑罰,而非按獨立犯罪個人情況的比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