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联合会(VCCI)就成品油经营新法令草案提交意见,建议不将“拥有至少40家零售加油站”作为成品油批发商(đầu mối)的经营条件,改以实际供应能力、储备水平和合同履约情况评估企业。草案同时要求批发商拥有总容量至少1.5万立方米的接收仓库。
按照草案的过渡安排,仓库要求对过渡期企业在2028年12月31日之后适用;自有加油站数量须在2028年达到至少10家,并从2029年初起达到40家。新条件同样适用于许可证或确认书有效期长于过渡时间表的企业。VCCI认为,资产所有权并不等同于供应能力,货源保障已通过最低总货源和20天流通储备等要求加以控制,而40家加油站这一条件带来的额外管理收益尚未说明。
VCCI还提出,该要求会迫使企业将资金集中投入固定资产,而专用港口、航空燃料批发商仓库和分销商门店等其他资产则允许租用。该机构汇总的企业反馈显示,市场供应主要集中于少数大型批发商,在此背景下,40家门店的要求可能促使批发商收购独立加油站以满足经营条件,从而扩大批发商对零售网络的掌控,压缩有助于维持终端竞争的独立门店群体。
在货源门槛方面,草案拟对成品油批发商设定每年至少30万立方米的总货源(不含航空燃料),自2027年分配期起适用;连续两年未达标可作为收回确认书的依据。VCCI指出,企业须在2026年11月30日前登记2027年总货源,而法令当时尚未颁布,准备货源、资金和合同的时间可能很短,建议分阶段适用并配套影响评估。
对分销商之间的交易,VCCI支持草案允许以实际交货为基础进行交易,认为这有助于在供应渠道中断时补货,尤其是偏远地区。但该机构建议删除将“买入但未投放市场销售”视为投机行为的规定,理由是购入后尚未售出不足以认定违规,企业可能为经营需要保持库存。
在价格机制上,VCCI认为将定价权交给企业符合《价格法》,但企业自行确定利润时,价格公式应透明、可解释并可监督,而不应成为强制规定利润或成本的工具。该机构还提出,每次调价都要求逐项分析各要素较上次调整的变化,可能给中小企业造成较大负担,检查应侧重数据准确、真实以及价格和竞争规定的遵守情况。
关于竞争监管,VCCI认为草案写入30%合并市场份额门槛,可能被理解为缩小了对限制竞争协议的发现和处理范围,建议由工贸部和省级人民委员会跟踪价格申报数据、发现违法迹象并移交有权机关,同时删除该门槛。在价格申报方面,VCCI建议允许通过数据互联系统一次性申报,对按规定执行批发商已申报价格的分销商不再单独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