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工商聯合會(VCCI)就成品油經營新法令草案提交意見,建議不將“擁有至少40家零售加油站”作為成品油批發商(đầu mối)的經營條件,改以實際供應能力、儲備水平和合同履約情況評估企業。草案同時要求批發商擁有總容量至少1.5萬立方米的接收倉庫。
按照草案的過渡安排,倉庫要求對過渡期企業在2028年12月31日之後適用;自有加油站數量須在2028年達到至少10家,並從2029年初起達到40家。新條件同樣適用於許可證或確認書有效期長於過渡時間表的企業。VCCI認為,資產所有權並不等同於供應能力,貨源保障已通過最低總貨源和20天流通儲備等要求加以控制,而40家加油站這一條件帶來的額外管理收益尚未說明。
VCCI還提出,該要求會迫使企業將資金集中投入固定資產,而專用港口、航空燃料批發商倉庫和分銷商門店等其他資產則允許租用。該機構彙總的企業反饋顯示,市場供應主要集中於少數大型批發商,在此背景下,40家門店的要求可能促使批發商收購獨立加油站以滿足經營條件,從而擴大批發商對零售網絡的掌控,壓縮有助於維持終端競爭的獨立門店群體。
在貨源門檻方面,草案擬對成品油批發商設定每年至少30萬立方米的總貨源(不含航空燃料),自2027年分配期起適用;連續兩年未達標可作為收回確認書的依據。VCCI指出,企業須在2026年11月30日前登記2027年總貨源,而法令當時尚未頒佈,準備貨源、資金和合同的時間可能很短,建議分階段適用並配套影響評估。
對分銷商之間的交易,VCCI支持草案允許以實際交貨為基礎進行交易,認為這有助於在供應渠道中斷時補貨,尤其是偏遠地區。但該機構建議刪除將“買入但未投放市場銷售”視為投機行為的規定,理由是購入後尚未售出不足以認定違規,企業可能為經營需要保持庫存。
在價格機制上,VCCI認為將定價權交給企業符合《價格法》,但企業自行確定利潤時,價格公式應透明、可解釋並可監督,而不應成為強制規定利潤或成本的工具。該機構還提出,每次調價都要求逐項分析各要素較上次調整的變化,可能給中小企業造成較大負擔,檢查應側重數據準確、真實以及價格和競爭規定的遵守情況。
關於競爭監管,VCCI認為草案寫入30%合併市場份額門檻,可能被理解為縮小了對限制競爭協議的發現和處理範圍,建議由工貿部和省級人民委員會跟蹤價格申報數據、發現違法跡象並移交有權機關,同時刪除該門檻。在價格申報方面,VCCI建議允許通過數據互聯繫統一次性申報,對按規定執行批發商已申報價格的分銷商不再單獨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