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10月17日下午在国会大厦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听取财政部长吴文俊的呈文和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潘文迈的审查报告。草案拟修订44条、新增1条、保留91条,核心内容包括允许证券交易电子化、简化行政手续,以及为受控试点机制提供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证券公司及外国证券公司在越分支机构可与客户以书面或符合电子交易法律的形式签订合同;电子交易的安全保障由财政部长规定并与电子交易法律衔接。草案还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允许交易所交易基金按政府规定接收、置换其他资产以换取基金凭证,并允许投资者大会授权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部分事项。
在简化行政手续方面,草案拟取消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从事证券存管业务的部分注册条件,减少担任结算银行的商业银行条件,并简化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运营条件。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基本赞同削减手续和经营条件,但要求将削减与运营过程中的监管工具挂钩,确保市场和投资者资产安全。
对于电子交易和受控试点机制,审查报告要求明确财政部专业指导的范围,确保与电子交易、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法律一致,不额外增设经营条件;同时厘清身份验证、痕迹留存、系统维护、事故处理和赔偿等责任,并控制人工智能和算法交易,确保人工干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区分试点活动与现有许可下的技术改进。
关于证券存管,草案取消了对注册存管业务的银行在财务能力、资本充足率、经营业绩和设施方面的专门条件。委员会认为现行银行许可条件和处理机制不足以充分评估存管服务能力,尤其对违反资本充足率但尚未列入早期干预或特别控制的银行,建议考虑保留必要的财务能力和最低资本充足率条件,并明确银行受限或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证券、资金、数据移交和争议解决的协调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