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7日下午听取《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吸收与整理报告。受政府总理委托,公安部部长梁三光大将陈述报告,称起草机关已认真研究国会代表、职能机关和民众意见,以虚心、最大限度吸收的态度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意见作出透彻解释。
梁三光表示,草案吸收修改了多项重要内容,包括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形、暂缓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新增罪名和犯罪行为,以及删除部分罪名。针对具体罪名,起草机关调整了环境、网络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犯罪构成,以确保规定覆盖实践、保持立法技术协调统一。
值得注意的修改涉及商业法人刑罚及以商业法人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刑罚。草案取消有期停止营业刑,降低部分罪名对商业法人的罚金;同时取消按独立实施犯罪个人比例确定以法人名义犯罪个人刑罚的机制,转为规定原则,由法院根据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个人所得利益决定刑罚。梁三光称,修改旨在避免处理过重、影响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还补充了宽宥原则,并规定对自愿认罪、接受刑罚的犯罪人可在法定刑幅度最低水平以下决定刑罚,以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保持一致。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摘要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常任机构认为草案基本紧扣并全面制度化党的观点主张,修改集中于国家安全、制度安全、网络安全等特别重要客体,同时继续落实司法改革、预防和打击犯罪、推动科技发展与创新及数字化转型等任务。
潘志孝称,委员会常任机构建议起草机关继续全面制度化近期党的方针,如“不将经济、行政、民事关系刑事化”“研究对环境、食品安全、侵害社区健康等犯罪适用严厉刑事政策和制裁”。关于在草案第3条处理原则和第57条法定刑幅度最低水平以下决定刑罚中增加“自愿认罪”“接受刑罚”规定,多数常任机构成员赞同将“被指控人自愿认罪”列为享受宽宥政策的情形,且仅规定适用于侦查阶段,不适用于诉讼其他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