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下午,越南公安部部长梁三光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作关于《刑法(修订)草案》吸收、解释和修改情况的报告。梁三光表示,起草机关在听取国会代表、国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及各界意见后,对多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商业法人的刑罚政策是重点之一。
根据报告,草案删除了商业法人有期限停止营业的刑罚,并降低了部分罪名对商业法人的罚金。起草机关称,此举旨在避免处理过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对于以商业法人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草案不再采用与个人独立犯罪按比例确定刑罚的机制,改由法院根据角色、过错程度、动机、目的及个人所得利益决定刑罚。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在审查报告中指出,草案新增11项罪名、63种新的定罪或定框情节,在10项罪名中补充犯罪预备行为,在24项罪名中补充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删除6项罪名的死刑、将38种行为从现有罪名中剔除,并取消3项罪名。委员会认为,草案刑事化多于非刑事化,扩大刑事化范围和加重部分刑罚影响广泛,建议继续研究、权衡新增罪名。
对于取消商业法人有期限停止营业刑罚,委员会认为应审慎核查,建议保留该刑罚,同时排除适用于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关于对自愿认罪并接受刑罚者补充宽大机制的条款,委员会多数意见赞同,但建议仅适用于侦查阶段。草案还规定,在未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时,其侦查权限移交公安部安全侦查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