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家长为14岁孩子购买了一辆标称最高时速50公里、宣称“无需驾照”的电动车,孩子骑车上学途中被交警拦下检查,警方认定该车属于电动摩托车而非轻便摩托车,学生未达法定驾驶年龄。这一案例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对电动车分类标准与驾驶年龄规定的讨论。

根据越南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法》第34条第1款e项和g项,摩托车指由发动机驱动、设计用于公路行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轻便摩托车除外),三轮车自重不超过400公斤;轻便摩托车则指设计速度不超过50公里/小时的机动两轮或三轮车,若使用电动机,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千瓦。这意味着,一辆电动车即使设计时速不超过50公里,只要电机功率超过4千瓦,就不符合轻便摩托车的分类条件,可能被归入摩托车类别,从而适用不同的年龄和驾照要求。

该法第59条第1款a项规定,年满16周岁者方可驾驶轻便摩托车,且无需持有驾照,但仍须满足法律关于年龄、健康和驾驶技能的条件;驾驶摩托车则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相应驾照。因此,14至15岁的学生不得在公路上驾驶轻便摩托车或摩托车;年满16岁的学生也并非当然可以驾驶所有限速50公里的电动车,关键仍取决于车辆的技术参数分类。

报道中的家长正是依据“专为学生设计”“无需驾照”“最高时速50公里”等广告宣传作出购买决定,未核对车辆的设计速度和电机功率等参数。职能部门解释,广告用语不能替代法律规定的车辆分类标准,家长在购车前应查验技术参数和车辆证件,避免因分类误判导致违法并影响学生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