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一名家長為14歲孩子購買了一輛標稱最高時速50公里、宣稱“無需駕照”的電動車,孩子騎車上學途中被交警攔下檢查,警方認定該車屬於電動摩托車而非輕便摩托車,學生未達法定駕駛年齡。這一案例經媒體披露後,引發對電動車分類標準與駕駛年齡規定的討論。

根據越南2024年《道路交通秩序與安全法》第34條第1款e項和g項,摩托車指由發動機驅動、設計用於公路行駛的兩輪或三輪車輛(輕便摩托車除外),三輪車自重不超過400公斤;輕便摩托車則指設計速度不超過50公里/小時的機動兩輪或三輪車,若使用電動機,電機功率不得超過4千瓦。這意味著,一輛電動車即使設計時速不超過50公里,只要電機功率超過4千瓦,就不符合輕便摩托車的分類條件,可能被歸入摩托車類別,從而適用不同的年齡和駕照要求。

該法第59條第1款a項規定,年滿16週歲者方可駕駛輕便摩托車,且無需持有駕照,但仍須滿足法律關於年齡、健康和駕駛技能的條件;駕駛摩托車則須年滿18週歲並持有相應駕照。因此,14至15歲的學生不得在公路上駕駛輕便摩托車或摩托車;年滿16歲的學生也並非當然可以駕駛所有限速50公里的電動車,關鍵仍取決於車輛的技術參數分類。

報道中的家長正是依據“專為學生設計”“無需駕照”“最高時速50公里”等廣告宣傳作出購買決定,未核對車輛的設計速度和電機功率等參數。職能部門解釋,廣告用語不能替代法律規定的車輛分類標準,家長在購車前應查驗技術參數和車輛證件,避免因分類誤判導致違法並影響學生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