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其中第41条涉及扩大乡级公安侦查权限的安排成为讨论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Nguyễn Huy Tiến)向国会作吸收、解释与修改报告,说明相关条款的调整思路。
根据草案,中级侦查员、高级侦查员身份的乡级公安长及副长,可被分派处理乡级辖区内的犯罪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工作,适用范围限于较轻重罪、重罪,以及案情简单、证据清楚的特别重罪案件。这类侦查员只能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任务和权限,不得决定采取、变更或撤销特别侦查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说明,扩大权限是应公安部请求作出,目的是在基层及时处理案件、减轻省级侦查机关负担。但草案同时限定分派范围,相关权限须在省级侦查机关首长分派基础上行使,不向乡级公安授予独立、过宽的权限,并加强诉讼活动监督。
审议中,部分意见赞成提高中级、高级侦查员担任乡级公安长、副长的权限,同时建议补充诉讼活动监督机制;另一些意见则担忧工作压力,认为权限范围规定相对宽泛,建议对特别严重、特别复杂案件设定逐步授权路线。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Phan Chí Hiếu)表示,草案已作审查修改,基本确保与《刑法(修订)》草案在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上保持一致,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刑法草案起草机关继续配合,确保两部法律草案之间统一。
围绕商业法人的立案及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存在两种意见。草案相关条款拟规定对商业法人立案,必要时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户措施,以防止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