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27日下午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及国会关于实施该法的决议草案。多名代表在发言中肯定草案在电子诉讼活动方面的新规定,同时就电子送达的生效时点、辩护人线上登记以及简化程序的适用条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岘港市国会代表阮飞雄指出,许多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民众缺乏电子设备,网络拥堵也常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访问诉讼文书。他建议将送达完成时点改为系统记录收件人已访问的时间;若收件人未访问,则自系统有效通知起满24小时计算,以保障参与诉讼一方的权利。

胡志明市代表阮氏红幸建议,考虑补充规定辩护登记可通过诉讼机关的电子登记系统办理,由系统发放登记编号,并与羁押场所及相关机构数据库连接。另有代表提出,应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规定,并加强“电子监管”的适用。

围绕草案扩大对证据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并已克服后果等案件适用简化程序的内容,北宁省代表陈文俊建议补充:当认罪供述与证据矛盾、存在尚未审查评价的脱罪证据或仍有重要情节未查清时,诉讼机关须继续核实后方可适用简化程序;同时应明确自愿认罪不减轻诉讼机关的证明犯罪责任,建议刑罚须有依据并符合行为性质、程度及相关情节。

安江省代表阮名秀则建议研究修改二审审理中强制适用简化程序的规定,使其更具可行性并符合各类案件的性质和程度。会议讨论内容将作为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