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10月18日上午审议《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草案拟扩大乡级公安的侦查权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在会上作吸收、解释与修改报告,说明相关条款的调整思路。
争议集中在草案第41条。阮辉进表示,部分意见赞成让中级侦查员、高级侦查员担任乡级公安长、副公安长者获得更大权限,同时建议补充诉讼活动的监督机制;另一些意见则担心工作压力,认为权限范围规定得相对宽泛,建议对非常严重、特别严重的案件设定授权路线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称,扩大权限是应公安部请求作出,目的是从基层及时处理案件,减轻省级侦查机关负担。但草案已严格限定分工范围:上述乡级公安长、副公安长只能处理乡级辖区内的犯罪线索、立案及侦查较轻犯罪、严重犯罪,以及情节简单、证据清楚的非常严重犯罪案件。
草案同时规定,这些侦查员只能行使法律明确规定的任务和权限,无权决定适用、变更或取消特殊诉讼侦查措施。相关权限须在省级侦查机关首长分派的基础上行使,不向乡级公安授予独立、过宽的权限,并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第41条第2款具体确定了分派范围、任务、权限及排除情形。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就草案的审查、修改情况作报告,称法典已基本确保与《刑法(修订)》草案在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上保持一致。该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与刑法草案起草机关密切配合,确保两部法律草案之间的统一。
在商业法人的立案及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方面,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存在两种意见。刑法草案规定,商业法人可能实施指挥、操控个人犯罪的行为,或仅为犯罪目的而设立;为给侦查、起诉、审判和量刑提供依据,刑诉法草案需规定对商业法人的立案,必要时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户措施,以防转移财产、保障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