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越南国会听取《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接收、解释与整理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阮辉进在报告中说明,草案第41条涉及扩大中级调查员、高级调查员——即乡级公安长、副长——的侦查权限,有意见赞成并建议补充诉讼活动监督机制,也有意见担忧工作压力,认为权限范围较宽,建议对非常严重、特别严重案件设置授权路线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称,扩大权限系根据公安部建议,目的是从基层及时解决案件、减轻省级侦查机关负担。但草案已严格限定分工范围:上述调查员只能处理乡级辖区内轻微犯罪、严重犯罪以及性质简单、证据清楚的非常严重犯罪案件的信息来源、立案与侦查;不得决定适用、变更或取消特别诉讼侦查措施。权限行使须基于省级侦查机关首长的分工,不向乡级公安授予独立、过宽的权限,同时加强诉讼活动监督。
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潘志孝表示,草案已进行审查、整理,基本确保与《刑法(修订)草案》在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上保持一致。该委员会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与《刑法(修订)草案》起草机关密切配合,确保两部法律草案的统一性。
对于商业法人的立案起诉以及财产查封、账户冻结等强制措施,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存在两种意见。草案《刑法(修订)》规定商业法人可指使、操控个人实施犯罪或仅为犯罪目的而设立,并规定对商业法人追究刑事责任、定罪和适用刑罚;为给侦查、起诉、审判和量刑提供依据,《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需规定对商业法人的立案起诉,必要时采取财产查封、账户冻结以防止资产转移、保障判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