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越南國會聽取《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接收、解釋與整理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阮輝進在報告中說明,草案第41條涉及擴大中級調查員、高級調查員——即鄉級公安長、副長——的偵查權限,有意見贊成並建議補充訴訟活動監督機制,也有意見擔憂工作壓力,認為權限範圍較寬,建議對非常嚴重、特別嚴重案件設置授權路線圖。
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稱,擴大權限系根據公安部建議,目的是從基層及時解決案件、減輕省級偵查機關負擔。但草案已嚴格限定分工範圍:上述調查員只能處理鄉級轄區內輕微犯罪、嚴重犯罪以及性質簡單、證據清楚的非常嚴重犯罪案件的信息來源、立案與偵查;不得決定適用、變更或取消特別訴訟偵查措施。權限行使須基於省級偵查機關首長的分工,不向鄉級公安授予獨立、過寬的權限,同時加強訴訟活動監督。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主任潘志孝表示,草案已進行審查、整理,基本確保與《刑法(修訂)草案》在商業法人刑事責任相關規定上保持一致。該委員會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繼續與《刑法(修訂)草案》起草機關密切配合,確保兩部法律草案的統一性。
對於商業法人的立案起訴以及財產查封、賬戶凍結等強制措施,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存在兩種意見。草案《刑法(修訂)》規定商業法人可指使、操控個人實施犯罪或僅為犯罪目的而設立,並規定對商業法人追究刑事責任、定罪和適用刑罰;為給偵查、起訴、審判和量刑提供依據,《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需規定對商業法人的立案起訴,必要時採取財產查封、賬戶凍結以防止資產轉移、保障判決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