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设部10月18日下午向国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设机构提交《住房法》修订草案,草案共13章130条,较2023年《住房法》减少66条。草案将住房政策按商业住房、租赁住房、公务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类重新编排,并单设租赁住房发展专章。
据建设部副部长阮文生介绍,租赁住房专章规定承租对象、国家资金与民间资金两种投资形式、项目条件、投资方优惠、租金及住房管理等内容。草案同时将此前试点的一些政策法律化,修改公寓改造重建规定以衔接城市更新,并新增公私合作方式;外国组织和个人住房所有权、公寓楼管理及开发商社会责任等条款也作了调整。
草案吸收意见后删除了工业园区外专家和劳动者住宿设施及宿舍的规定,将外国劳动者移出可租住社会住房的对象范围,并调整外国组织和个人独栋住房所有权规定。社会住房方面,草案规定满5年后可按法定条件转售;租金由投资方与承租方按足额成本协商,但不得超过省级人民委员会规定的价格框架。
会上多数意见赞同全面修订《住房法》,同时要求厘清各类政策边界,确保优惠落到正确对象,减少借政策牟利风险。国会专职代表宋氏幸代表审查机构作报告,要求充分制度化各类住房发展方向,建立透明机制管控优先对象;租赁住房政策须与民众支付能力相适应,并兼顾吸引人才及干部公务员住房需求。
对于使用国家资金的租赁住房,审查机构建议明确对象和优先顺序:公共资源应集中解决困难群体需求,一般租房需求只有在优先对象安排后仍有房源时才予考虑。关于商业住房项目开发商建设社会住房和租赁住房的义务,草案授权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实施方式,包括在项目内留地、项目外安排土地或缴纳等值款项。
代表杜氏越霞建议核查《住房法》草案与《土地法》《房地产经营法》的一致性,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减免以及外国人住房所有权等规定。审查机构还建议完善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监督机制,处理共有和专有部分争议,并明确公寓改造重建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