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10月18日下午向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常設機構提交《住房法》修訂草案,草案共13章130條,較2023年《住房法》減少66條。草案將住房政策按商業住房、租賃住房、公務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四類重新編排,並單設租賃住房發展專章。
據建設部副部長阮文生介紹,租賃住房專章規定承租對象、國家資金與民間資金兩種投資形式、項目條件、投資方優惠、租金及住房管理等內容。草案同時將此前試點的一些政策法律化,修改公寓改造重建規定以銜接城市更新,並新增公私合作方式;外國組織和個人住房所有權、公寓樓管理及開發商社會責任等條款也作了調整。
草案吸收意見後刪除了工業園區外專家和勞動者住宿設施及宿舍的規定,將外國勞動者移出可租住社會住房的對象範圍,並調整外國組織和個人獨棟住房所有權規定。社會住房方面,草案規定滿5年後可按法定條件轉售;租金由投資方與承租方按足額成本協商,但不得超過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價格框架。
會上多數意見贊同全面修訂《住房法》,同時要求釐清各類政策邊界,確保優惠落到正確對象,減少借政策牟利風險。國會專職代表宋氏幸代表審查機構作報告,要求充分制度化各類住房發展方向,建立透明機制管控優先對象;租賃住房政策須與民眾支付能力相適應,併兼顧吸引人才及幹部公務員住房需求。
對於使用國家資金的租賃住房,審查機構建議明確對象和優先順序:公共資源應集中解決困難群體需求,一般租房需求只有在優先對象安排後仍有房源時才予考慮。關於商業住房項目開發商建設社會住房和租賃住房的義務,草案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決定實施方式,包括在項目內留地、項目外安排土地或繳納等值款項。
代表杜氏越霞建議核查《住房法》草案與《土地法》《房地產經營法》的一致性,尤其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租金減免以及外國人住房所有權等規定。審查機構還建議完善公寓樓管理委員會監督機制,處理共有和專有部分爭議,並明確公寓改造重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