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近日就三项法律修订草案展开审议,包括《资产拍卖法(修订)》《律师法(修订)》和《收养法(修订)》。司法部部长受政府总理委托向国会呈交三项草案的呈文,国会经济与财政委员会主任、法律与司法委员会主任分别作审查报告。随后,老街省国会代表团与永隆省国会代表团在第15组进行讨论,由老街省委副书记、国会代表团团长杨氏蓉主持。
老街省国会代表基本赞同修订补充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并提出多项意见,意在解决实践中的障碍、提高国家管理效力,并保护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讨论围绕律师执业范围、律师职业独立性、律师选拔委员会组成、资产拍卖信息公开以及收养儿童权益保障等具体条款展开。
在《律师法(修订)》方面,代表宋阿令建议研究将公职律师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或增设开放性条款,为今后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提供法律依据。他还提出在第4条中补充保障律师职业独立性的规定,确保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受任何个人、机关或组织的非法干预,并建议律师选拔委员会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代表,同时研究将最高人民法院代表提升为委员会副主席。
代表庄阿阳就《律师法(修订)》提出,应明确对国外律师培训文凭和证件的法律条件,须经越南有权机关认可,以控制准入质量。他赞同草案中四种法律服务提供形式,但指出数字化转型需有适当路线图,避免技术条件有限的民众在使用法律服务时遇到困难,并建议补充保障使用者选择服务方式权利的规定,为数字技术条件不足的民众、特别是困难地区、边境和海岛居民提供支持。
在《资产拍卖法(修订)》方面,代表何德明强调拍卖活动直接影响多方合法权益,并与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工作密切相关,修订应继续提升专业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他建议厘清《资产拍卖法》与专门法律之间的调整范围,明确法律间规定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要求所有拍卖结果,包括传统拍卖和在线拍卖,同步更新至国家资产拍卖门户网站,并明确拍卖组织与拍卖委员会更新数据的责任。
关于第56条违规处理,何德明建议研究补充确定具体禁止期限的标准,综合考虑未支付拍卖款项的违规程度、比例和金额、迟延履行期限、违规原因及相关情节,确保处罚有依据、透明、统一并与违规性质程度相称。
在《收养法(修订)》方面,代表庄阿阳关注少数民族儿童权益保护,主张尊重儿童出身、语言、风俗习惯和文化认同。他建议在第4条中明确确定儿童最佳利益时尊重民族出身、语言、文化及家庭社区联系的要求,补充确保自愿、平等、不因性别、民族、宗教、语言或出身而歧视的规定;在第5条中具体规定利用收养不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防止借民族政策牟利。
庄阿阳还建议在第7条中重视完整保存养子女亲生父母、民族、籍贯等信息,便于其依法了解自身出身;在第21条中补充确保以适合少数民族语言的方式征求意见,并提供必要协助,使亲生父母、监护人和儿童理解送养与收养的法律后果;在第25条中要求获准在越南活动的境外收养组织了解越南各民族风俗习惯和文化认同。
代表施氏梅英建议,将同意送养儿童的社会救助机构列入收养交接后三年内定期接收儿童成长情况报告的机构名单。她认为,社会救助机构直接管理、照料和抚养儿童,了解儿童初期健康状况,接收报告有助于跟踪儿童融入新家庭的过程,及时与地方政府和专业机构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