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宁省北宁市警方刑事侦查机关通报,正对1984年出生的黄氏秋(Hoàng Thị Thu)以“诈骗侵占财产”罪名立案追诉,并对其发布通缉令。黄氏秋原住北江省陆岸县鸿江乡上村,现住址登记为北宁市朱坊甲上居民组。
警方调查认定,2009年1月16日,黄氏秋利用与同学阮氏蓉(Nguyễn Thị D.,1984年出生,住北宁市朱坊友居民组)的信任关系,以联系亲属为由向阮氏蓉及其兄姐阮文海(Nguyễn Văn H.)借用手机,随后将两部手机占为己有并变卖。警方对涉案财物估价为410万越南盾。
2009年6月18日,黄氏秋逃离居住地。当时陆岸县警方刑事侦查机关已对其发布通缉令;该机构现为北宁市警方刑事侦查机关。警方要求黄氏秋前往北宁市警方刑事侦查机关投案,地址为北宁市北江坊黄文树街Q5号,以依法获得从宽处理。
警方表示,若被告在缺席审判情况下故意潜逃,将被视为放弃自我辩护权利,也无法获准适用法律规定的减轻情节。警方呼吁民众提高警惕、保护财产并积极举报犯罪,发现通缉对象线索可拨打02043.854.666,或联系办案侦查员电话0901.857.688,也可向最近公安机关报告,举报人个人信息将予保密。
根据越南2015年刑法第174条第1款(经2017年、2024年、2025年修订补充),“诈骗侵占财产”罪可处三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此外还可能并处罚金1000万至1亿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或从事特定职业一至五年,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